浙人薪(1992)9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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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薪2016年7号文件
篇一:2016年薪酬管理办法
前 言
本办法是为规范xx集团供热事业部薪酬管理而制定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贯彻落实xx集团发展战略,建立全体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收益分享的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各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本办法由xx集团战略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办法由xx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起草。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
本办法审核人:
本办法批准人: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
目 录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4
3. 术语和定义 ...........
浙人专〔2007〕57号
浙江省人事厅文件 浙人专?2007?57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统一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
格证书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今年1月起在全省逐步换发由省人事厅监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均列入换证范围。离退休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按自愿原则换发。
二、换证程序。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由本人填写《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情况信息表》(附件2),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人事厅核准(具体操作程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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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省市或部属单位调入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经过确认后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资格证书须由本人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附件3),逐级报设区市人事部门审核,省级单位报省主管部门审核,由省人事厅确认后,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换证工作涉及面广,程序复杂,为保证全省统一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杭州市、湖州市、省农业科
黔人社厅通〔2009〕96号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黔人社厅通?200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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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普通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黔委厅字?2008?37号)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今年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实际,现就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条件和职位
(一)选聘对象。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生)应届和往届毕业的普通高校(含硕士、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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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单位,下同)统招全日制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生和毕业2年以内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大学期间担任
浙政发〔2008〕38号 耕地占用税文件
浙政发〔2008〕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贯彻落实《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贯彻落实《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税额标准
根据我省人均耕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核定如下:
(一)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等市本级和义乌市,每平方米为50元。
(二)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等市本级和富阳市、临安市、余姚市、慈溪市、乐清市、瑞安市、嘉善县、平湖市、海宁市、桐乡市、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东阳市、温岭市、玉环县,每平方米为45元。
(三)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
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
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10-20 14:12:18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 新闻来源:
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2006〕30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久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41号
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以鼓励她们长期从事本职业。为认真贯彻此规定,特对护士工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
各级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二、护士工龄津贴标准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三、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一)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二)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三)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劳人薪41号
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以鼓励她们长期从事本职业。为认真贯彻此规定,特对护士工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
各级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二、护士工龄津贴标准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三、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一)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二)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三)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
浙妇51号
浙妇[2007]51号
浙江省妇联 浙江省环保局
关于表彰2007年省级绿色家庭的决定
各市、县(市、区)妇联、环保局: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妇联和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主题,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充分发挥了妇女、家庭的积极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弘扬节约传统美德,倡导绿色消费和简约生活理念,为发展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养生态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做出显著贡献的家庭。为了宣传和表彰先进事迹,树立典型,激励更多的家庭参与绿色家庭创建及生态省建设,省妇联和省环保局决定表彰沈锡林家庭等 204户为浙江省绿色家庭。
希望受表彰家庭再接再厉,继续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当好排头兵。同时,也希望全省广大家庭要以受表彰家庭为榜样,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每个家庭、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促进生态文明、厉行节约、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等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各级妇联组织要更好地团结和凝聚广大妇女和家庭,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能源资源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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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开展节能减排进家庭活动,为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附件:2007年省级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浙政发5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浙政发?2011?5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发展绿色建筑,提升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是加强节能减排,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产业科技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
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空间健康、舒适程度,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有利于在全社会促进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
资产额审计收费标准浙注协15号文件
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14 浏览次数:701
浙注协[2011]15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执行调整后的服务收费标准。
二、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和验证企业资本的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本收费标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协反馈。
附件:1、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服务收费标准
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调整后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一、会计报表审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