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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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幼儿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
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目 录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园舍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建筑面积定额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条件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玩教具及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附件:
1.幼儿园园舍建设部分参考标准
2.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标准 4.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办公设施配备基本标准
5.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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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
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一、总则
(一)为切实提高我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学前教育实施水平,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
山东省普通幼儿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
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目 录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园舍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建筑面积定额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条件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玩教具及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附件:
1.幼儿园园舍建设部分参考标准
2.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标准 4.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办公设施配备基本标准
5.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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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
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一、总则
(一)为切实提高我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学前教育实施水平,满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
最新山东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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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目 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筑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教学专用设备 1、理科教学专用设备 2、文科教学专用设备 3、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 4、体育与健康教学专用设备 5、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馆设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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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普通高中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2. 山东省普通高中文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3. 山东省普通高中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4. 山东省普通高中体育卫生保健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5. 山东省普通高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6. 山东省普通高中图书馆(室)图书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幼儿园办学条件排查自查报告(通用11篇)
幼儿园办学条件排查自查报告1
为了进一步促进幼儿园更好的发展,提高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幼儿园严格按照上级的指示,开展自查工作,严格履行所有证件的登记手续,按时参加年检,做到合法、严格按照章程开展一切活动,遵循幼儿发展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一年来,我们不断更新思想、改变观念、尽量把幼儿园的工作做好。现将今年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园位于五村,教室5间,有2个大班、2个中班、一个中班,班额人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每个幼儿均有桌椅,均达安全标准。教学设备包括电子琴,大型活动器械3套,还有饮水机、空调等;我园还备有保健箱及监控器等设备。
二、设施设备。通过不断努力,幼儿园的办园条件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幼儿园的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户外有大型玩具和大量的幼儿操作性玩具。每班教室内有电视机、VCD、电子琴、录音机、消毒柜等硬件设施配备比较齐全。幼儿园卫生间、活动室等布局比较合理,适宜幼儿生活学习。积极为幼儿创造良好的环境。园址附近无污染,噪音及危险,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建筑设施,布局合理,园内环境达到净化,美化,儿童化,教育化。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新建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的基本标准。办学条件尚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应依据本《标准》逐步改建、扩建。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等参照此标准制定。
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1、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应本着方便学生入学的原则,与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的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地区原则上每0.5万人以上设一所完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新建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的基本标准。办学条件尚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应依据本《标准》逐步改建、扩建。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等参照此标准制定。
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1、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应本着方便学生入学的原则,与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的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地区原则上每0.5万人以上设一所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
(2011-2015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确保建设计划的实施和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鲁教财字?2011?9号,以下简称“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特制定本细则。
(二)按照“统一标准、全面提高,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安排、总体推进,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细则,各地可根据总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本“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一)学校标准化建设实行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县(市区,
下同)政府负责实施,以县为主、有关部门配合的领导和管理体制。省对市实行目标管理,市、县实行严格的工程项目管理。
省政府成立全省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地税和安全监管等部门参
山东省幼儿园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颁布单位】 山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910823 【实施日期】 19910823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3周岁以上(含3周岁)学龄前幼儿,对 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 理工作。省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全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三)对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 (四)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考核及资格审定制度; (五)指导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幼儿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在教育行政部门配备适当的专职干部,负 责日常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幼儿教育教研、督导和科研人员。 第六条 各级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教发〔2004〕2号 2004-01-04
普通高校的办学标准包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和监测办学条件指标两种。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
办学条件指标分为合格和限制招生两种,它将作为衡量高校办学条件是否合格,是否具备招生条件的重要依据。新标准要求,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定标准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人数。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定标准,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招生计划。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标准
学校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本科工科、农、林院校 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综合、师范、民族院
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20条细化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20条细化标准
1.消除D级危房。新建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满足综合防灾要求。新建校舍应按照 “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类别进行建设,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应满足综合防灾要求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规定。
2.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护栏坚固。 多层校舍建筑疏散楼梯数量及宽度应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小学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260mm,踏高不大于150mm, 中学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280mm,踏高不大于160mm, 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不易攀爬,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设置要求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规定。
3.教室和宿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教室、宿舍内外墙面应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线缆应采用暗线敷设。
4.教学用房室内采光良好,照明设施完善,光线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