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房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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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题目(中文):(外文):
成 绩: 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Marriage In China
2010年3月18日
On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目录
1.引言???????????????????????????????1 2.我国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分析????????????????1 3. 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分析???????????????????? 4.完善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立法的建议???????????????????4 5.结语???????????????????????????????6 参考文献??????????????????????????????7
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中文摘要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受国际私法的调整,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有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目前国际上出现的新的立法趋势,分析我国立法的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涉外结婚 涉外离婚 法律适用 立法建
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题目(中文):(外文):
成 绩: 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Marriage In China
2010年3月18日
On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目录
1.引言???????????????????????????????1 2.我国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分析????????????????1 3. 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分析???????????????????? 4.完善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立法的建议???????????????????4 5.结语???????????????????????????????6 参考文献??????????????????????????????7
论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中文摘要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受国际私法的调整,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有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目前国际上出现的新的立法趋势,分析我国立法的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涉外结婚 涉外离婚 法律适用 立法建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评析
关键词: 消费者保护/保护性冲突规范/消费者经常居所地 内容提要: 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是我国首个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本文专门针对该条进行评析,认为该条款在我国国际私法保护消费者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但同时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通过对国际私法保护消费者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方法进行分析,探寻第42条缺陷产生之原因,进而提出对该条款的改进意见。
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该法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首部国际私法法典,其中第42条是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都有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但是并未对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做出规定。《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规定是我国立法首次表明区别对待消费者合同与普通商业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立场,本条款最大的进步在于采用保护性的立法方式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弱方当事人;突破传统连结点的局限,采纳新的连结点“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以此代替“当事人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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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作者:林时坤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32期
摘要:目前,对于我国出台的多项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法规,都加以明确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系我国国际私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在涉外合同中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合理性,可以更多的体现出法律对公正这一价值的追求。本文通过探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实践运用,提出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处理涉外合同案件过程中的不完善之处并提出些许合理化建议,以希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述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
通说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起源于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之后的英国学者韦斯特莱克在他的《国际私法论》中初现该原则的雏形。真正创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是美国的里斯,他本人对1954年的“奥汀诉奥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 承 第五章 物 权 第六章 债 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
合同范本之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定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定
【篇一: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试评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社会中存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主张,由于国际社会交流的发展,国际合同种类繁多且各种合同都有其特点,因此客观主义并不能灵活地解决各种合同纠纷。而主观主义原则有利于当事人预先知道行为的后果和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并且有利于争议的迅速和妥善地解决,成为国际社会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的最普遍的原则。同时国际社会中也存在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论。主要有:1.质的限制论,认为当事人的准据法的选择只能在人依法的范围内进行,国内法上的强行法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适用或不适用的。2.量的限制论,将当事人的选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国家的法律内,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要有一定的联系而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关系的国家的法律。3.法律规避论,认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得规避本应使用的法律。
虽然国际社会中广泛承认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应是如何以及当事人在没有选择准据法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国际社会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问题上,当事人的明示意思在实际合同中并不常见,这就需要各国推究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 承 第五章 物 权 第六章 债 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
2011年司考国际私法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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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国际私法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
(一)票据当事人能力
《票据法》第94条:涉外票据——票据行为;《票据法》第95条:条约优先《票据法》第96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二)票据行为方式
1.《票据法》第97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2.《票据法》第98: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三)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 《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四)持票人责任 《票据法》第100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五)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票据法》第101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海事
(一)国际条约优先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
篇一:新婚姻法 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的相关规定
新婚姻法 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的相关规定 新婚姻法下,婚前房产跟婚后房产是怎么区别的呢?适婚夫妻到底是应该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上纠结不已,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婚后买房,除非特殊约定,不然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对房产约定好了都是没差的。
婚期买房与婚后买房的差别
一、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起诉离婚时,若女方主张权
境外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
关于境外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可以通过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法院管辖的问题,涉及的相关涉外规定有:
一、对于适用法律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04.23)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据此,发生在境外的法律关系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04.01)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