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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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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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因病凭医保卡(或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我院门、急诊就医,并凭我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到药房配药。

二、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门、急诊暂停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以现金方式结算;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病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并告知患者到医保中心及时补办。

三、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几项原则

(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热心为医疗保险患者服务。不行无指征的检查和治疗、重复检查和治疗,不无指征用药、重复用药,不诱导参保人使用高档或贵重药品。

(三)、进行门诊检查应本着梯次原则,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如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

四、医保病历保存要求

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建立门诊、收费明细记录。医保门诊专用处方保存2年,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病历、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保存3年,以供核查。

四、对门急诊、住院药品处方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目录,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之外

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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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一、 办理对象

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2、 城镇个体劳动者(男50周岁以下,女45岁以下,并缴

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3、 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男50周岁以下,女45岁以

下,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二、 所需资料

1、 本人户口(必须是城镇户口,属地管理) 2、 本人身份证

3、 近期免冠1村彩照4张

4、 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到养老保险交费处开证明) 5、 工作简历

6、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原国有企业的参保证明 7、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8、 营业执照

9、 本人农行卡复印件

以上资料准含原件,酌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需留原件外,其他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男满30年以上,女满25岁以上,缴

费年限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

四、 医疗保险缴费需连续缴纳,不得间断。

五、 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州前一年度社会平准工资的108%预

收,并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8%缴纳,同时必须缴纳自治州大额医疗保险户主金108元|人|年,与每年2月底前一次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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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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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财政,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区、市)两级统筹,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不含铁路系统),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

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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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手册 湘潭大学财务处整理(内部资料)

目 录

问题解答........................................................................................................................................... 1

一、城镇职工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 1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 1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早参保、早缴费有何好处? ............................... 1 四、什么是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有哪几部分构成? ............................................... 2 五、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用途有哪些?

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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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哪些单位和人员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是怎样确定的?

答:主要来源于两部分:一是个人缴费全部划给本人;二是从参保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一部分,用于建立参保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门诊账户金额=计费基数×2%+计费基数×系数×本人年龄。

在职职工以缴费工资为计费基数,退休人员以养老金为计费基数(最低为1200元/月)。在职职工计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计费基数。

系数为50岁及以上人员0.03%,49岁以下人员0.02%。

三、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报销比例=基本比例+本人年龄×0.25%。基本比例为:市内医院在职人员75%,退休人员78%;转外地医院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73%。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必须在参加了基本养老保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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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 2008年3月31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增加三款作为第十一条的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

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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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用人单位以整体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程序。

(一)参保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须附市编制委员会核定经费来源、人员编制文件复印件,特困企业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破产企业附市人民政府批文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书复印件。

(二)填写单位参保登记表。

(三)填写新参保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同时报送软盘。 (四)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本市户口复印件1份,正面免冠半身1寸近照3张。

(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派专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IC卡。

(六)按规定交纳《医疗证》工本费和IC卡费。 第二条 以个人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程序。

(一)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本市户口复印件1份。

(二)提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材料及个人档案管理的相关证明。

(三)提供正面免冠半身1寸近照3张。 (四)填写个人参保登记表。

(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参保手续后,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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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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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 基本 医疗 保险 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部属、省属、市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市级统筹,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六区所属单位在执行市级统筹规定的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区级管理。闫良、临潼、长安等二区五县以区、县为单位,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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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 基本 医疗 保险 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部属、省属、市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市级统筹,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六区所属单位在执行市级统筹规定的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区级管理。闫良、临潼、长安等二区五县以区、县为单位,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

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及支付标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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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范围管理及支付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管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1、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 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 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原则上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执行。

(三)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诊疗项目范围。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是指非基本医疗范围、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下列诊疗项目: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