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办(2016)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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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政办53号文件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9〕
53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加快宣城市城市建设步伐,保证市政公用事业和土地收储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宣城市政府第7号令、第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房
屋,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其他用途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一)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所处地段、结构、成
新等因素,参照同地段的国有土地房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选择产权
湘劳社政字10号文件
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3、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
建办质(2018)31号文件
建办质〔2018〕3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
海创园政策-杭政2010-3号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外 高层次人才入驻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园
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政?20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精神,有效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良好平台,大力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驻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以下简称“海创园”)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条件 (一)引进人才标准。
本意见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海外获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创业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创业或工作连续2年以上;到海创园内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者在基地内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创新创业人才。上述人才原则上每年在园区内工作时间应不低于6个月。具体分为三类:
1.领军人才(简称A类人才)。是指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居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的科学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1
一:
(1)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财税2016年47号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
财建2016 504号文件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16]50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三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冀政办7号)
财政-综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1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1年5月28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3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通用类采购和部门集中类采购。实
关于贯彻落实湘劳社政字13号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湘劳社政字〔2006〕1
3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意见
湘劳社政字[2007]1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地对《意见》所指的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原城镇知识青年和城镇复员退伍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政策理解不一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有所不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明确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三类人员退休年龄的问题
三类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 二、关于三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三类人员,如本人自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补缴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至2005年底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至200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三类人员必须按规定补缴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最多可往后延续缴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知识青年身份认定的
许政67号
许政[2010]6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魏都区、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老城区、许昌新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
2016合造价二号文件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2016〕2号
关于调整我市现行建设工程计价程序和
相关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计价需求,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 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 号)规定,结合我市工程造价计价实际,现对我市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的建设工程使用的计价程序和相关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以下现行计价依据(一)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
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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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6《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四)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
(五)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
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六)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
价》;
(七)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
程);
(八)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
(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各计价定额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