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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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 - -市政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市政规划篇 开始施行时间: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目 次
目 次
第一节 术 语 ...................................................................................................................... 1 第二节 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 .............................................................................................. 3
2.1 2.2 2.3 2.4 2.5 2.6
第三节 3.1 3.2 3.3 3.4 3.5 3.6 3.7
第四节 4.1 4.2 4.3 4.4
第五节 5.1 5.2
道路系统 .................................................................................................................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用地·建筑工程专项)
襄阳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
广元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07年)最新 - 图文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广元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讨论稿)
目 录
总则 建设用地 建筑容量控制 建筑间距 建筑物退让
建筑风格、色彩、高度及光亮 绿地、景观控制 市政、管线及道路工程 公共配套设施 特殊用地控制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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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元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臵城市公共资源,提高城市的环境、生活质量和城市规划实施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元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三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在广元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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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修改稿
(文中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或修改内容,加粗斜体部分为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划区)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五条(密度分区)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第八条(六线) 第九条(授权条款) 第二章 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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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
第二十二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三条(竖向标高)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
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
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
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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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05版)
发布时间:2005-12-30
浏览次数: 1398信息来源: 关键字: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 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
绍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开发强度 第四节 绿地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高度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三节 建筑退让 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 管线综合 第三节 竖向设计 第五章 村庄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六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节 街景
第二节 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节 建筑景观
第七章 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附录一 相关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表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GBJ 137-90) 附表2 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区。各县市可结合实情参照执行。 1.3 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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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水域
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枣政发〔2006〕4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应按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等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