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提交新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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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审证据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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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审证据

(一)

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任何判决一经确定不得再行提起诉讼,这就是法学理论上的“一事不再审理的原则”。但是,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若不及时纠正加以改判,就违反了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为了稳妥地解决这一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纠正改判错误裁判的诉讼程序。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是里,一般将此程序分为“再审程序”与“非常程序”;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没有“再审程序”,只有与其相类似的“审判监督程序”;前苏联的法律规定与众不同,既有“再审程序”,又有“审判监督程序”,两者的区别是:“再审程序”,是指对确定裁判发现事实错误而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发现确定裁判有违背法律的错误而依法予以纠正的程序。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而没有规定“再审程序”,根据理论界和有关部门的解释:“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判每一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但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错案进行“

检察机关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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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反映了国家对刑事证据的要求,也体现了国家司法文明程度。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修改了完善,检察机关应当在充分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和意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应对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意义;要求;应对为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刑诉法在第50条、第52条、第54条至第58条对非法证据制度规则进行了修改补充,构建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要求排除。

(二)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三)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非法证据

关于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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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现行举证期限制度缺陷分析

发布时间:2010-12-20 10: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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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嘉 周志坚

举证期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的证据,逾期不提供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举证期限制度可溯源于西方历史上自由顺序主义和法定顺序主义中的证据失效制度。法定顺序主义虽有防止诉讼迟延,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的功效,但由于其苛刻的失权效果,当事人为避免失权效果,势必提出不必要的诉讼资料,使案件更加复杂,反而增加了法院负担,降低了诉讼效率。而在自由顺序主义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诉讼资料,虽有利发现真实,但当事人在“竞技论”中,很可能采用“证据偷袭”、“拖延诉讼”等技巧,很容易导致程序上的不公正和降低诉讼效率,浪费资源。为了解决证据拖延、证据偷袭问题,促使和强化当事人提供证据,举证期限制度应运而生。在我国,经过司法实务的不断尝试,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期限制度,实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由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变。2002年

浅议民事“新证据”规定对检察机关处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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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可以说民事再审程序同一审和二审程序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即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然而,民事再审程序不同于一审和二审程序,它是对一、二审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在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情况下,这个程序不会得到启动,但是,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呢?“新证据”的出现便是其中之一。那么怎样正确理解“新证据”?我国法律有关“新证据”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有着怎样的指导作用?

一、我国法律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有关规定。

“新证据”是相对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证据而言的。成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新证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4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中,根据以上规定,民事再审的“新证据”应当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

再审事由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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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环节做了必要的修改。从总体上看,决定修改的内容从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出发,较多考虑到了民事审判的现实状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是,由于本次法律修改属于局部工程,难免有其局限性。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符合诉讼规律和诉讼基本原理,只有以诉讼原理来支撑和统领,制度设计才能整体协调,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使程序制度真正发挥最大效益。本文从再审程序的原理出发,对本次修法中备受关注的再审事由的修改做一些分析,探讨其得失及弥补方法。

一、细化再审事由是减少再审、强化裁判权威性的基本思路

本次对再审程序的修改,最明显的一个变化是细化了再审的事由,再审事由的修改是此次修法的主要亮点,再审事由由原来的5项改为13项及一款特别规定

论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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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杨韵含

【摘要】: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的层面上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并设置了操作程序,通过约束侦查部门取证行为对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提供了救济措施,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本文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探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人权保障的进步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指出了需要注意和进一步完善的事项。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保障

一 、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将会成为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其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一个公民自证其罪”的原则。新刑诉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证明自己有罪。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既是对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落实

验车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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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5年车辆年检新规定(图)

2015年车辆年检新规定(图)

2015汽车年检新规定执行,新上牌的小型私家客车六年内免上线,但仍需按时(六年内两年一次)申领年检及环保标志。

全国网上车管所查询平台

驾驶证扣分查询系统入口

全国车辆年检地点和流程

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新规:

若你的车是2011年10月 上牌的7座以下(含7座)的非营运小型私家客车。 那么根据新规,2015年 10月 无需上线年检,但车主仍需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2013年 10月 及2017年 10月 仍需上线年检。

货车、面包车、公司注册车辆,均不在新规范围内。

非营运小型客车,前6年每两年年检一次,第7年至第15年每年年检一次。 非营运中、大型客车及货车,前10年每年年检一次,第11年起每半年年检一次。

营运车辆,前5年每年年检一次,第6年起每半年年检一次。 摩托车,前4年每两年年检一次,第5年起每年年检一次。

查询车辆是否享受免检政策,查询你的爱车是否符合6年免检条件。属于免检的,提示领取检验标志时间;不属于免检的,提示参加安全检验时间。 经常有朋友询问车辆年检注意事项,在此友情提

新财务规定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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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务规定与时俱进

为适应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学期初(2013年2月28—4月9日),登封市教育体育局计财科就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对全市中小学校主管财务领导及财务主管人员采用了集中培训学习、分散学习、交流学习的方式开展业务培训。

新《制度》有哪些特点和亮点,说起来,让我愧不能语,也让当时与会的计财科宋科长感到惭愧之极,是因教体局新上任的景书杰副局长(主抓财务),他为我们全体财务人员在第一时间找到新制度颁布的信息,就新旧制度的解读给全体与会人员进行了详细解析。现就结合自己的愧和会议精神写点对新财规的理解,使我能更好的服务我们的教育教学。

一、新《制度》新在何处:

原《制度》分13章,共55条。修订后的《制度》章数未变,共77条,增加了23条,删除1条。新《制度》有5个显著特点:

1.调整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与原制度相比,适用范围主要有5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将中等职业学校统一纳入适用范围。修订前职业中学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为体现对中等职业学校统一的财务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将各类中等职

民法总则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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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重要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

对新刑诉法证据制度的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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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诉法证据制度的一些探讨

作者:范敏 杨丽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

摘 要 新刑诉法在过去的基础上对证据制度作了较多修改和完善,增添了很多亮点,但从不同的价值角度进行考量,也还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地方,本文立足于实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尝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司法实务 证据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260-02 一、证据的定义

关于证据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是“事实说”与“材料说”。“事实说”意在强调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这一观点曾在学术界占有主流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为原刑诉法所确认,但事实说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从逻辑上来说,既然证据已然是事实,在对证据进行分类后,又何需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规定不免自相矛盾。从法理上来说,案件事实是过去了的事实,不可能完整再现,某些证据规则的塑造也会使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影响,且证据本身也有真伪之分,故“事实说”的定义并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