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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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环境监管失职)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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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 导致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基本案情

戚昌斌,男,1946年10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

王华楚,男,194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助理调研员。

1997年6月到9月间,武汉新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先后3次将装有化工废弃物(俗称“锅底料”,含有毒物质多氯酚、苯酚)的铁桶共计197桶交由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处理 ,该局将上述化工废弃物拖回后存放于该局所属废弃物交换站 ( 后改称为武汉市环保洪山废弃物交换中心) 花山仓库。由

于该废弃物露天存放时间较长,铁桶外壳被风化等原因而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引起周围群众不满。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拟对该批化工废弃物进行处置。1999年3月,时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的戚昌斌及负责协调管理废弃物交换中心的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在未对上述化工废弃物的化验问题进行督察落实,也

未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朱某某违规将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均已以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罪判刑)、杜某某处理。同年4月2日、9日、10日,方国强、何利华、杜某某先后三次从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花山仓库将装有化工

开设赌场罪的司法适用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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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司法适用释疑

施志刚

摘要当前开设赌场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有三:一是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罪与非罪问题);二是如何区分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罪别及罪数问题);三是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共同犯罪问题).本文拟对上述三疑难进行一个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聚众赌博共同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00.03

然把开设赌场行为单独列出,是为了增加刑档和方便表述刑档,其表述结构“开设赌场的”仍然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的表述结构一致,属秉承同一语境下的省略表述,如此表述方能与修正前关于开设赌场的表述一致,即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的开设赌场行为方能予以刑事处罚。

另外在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如此也可以看出开设赌场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方能构成。

认定开设赌场罪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开设赌场罪是属于实行犯还是营业犯?现实中,开设赌场是为了

典型案例(环境监管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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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 导致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基本案情

戚昌斌,男,1946年10月3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

王华楚,男,194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助理调研员。

1997年6月到9月间,武汉新进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先后3次将装有化工废弃物(俗称“锅底料”,含有毒物质多氯酚、苯酚)的铁桶共计197桶交由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处理 ,该局将上述化工废弃物拖回后存放于该局所属废弃物交换站 ( 后改称为武汉市环保洪山废弃物交换中心) 花山仓库。由

于该废弃物露天存放时间较长,铁桶外壳被风化等原因而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引起周围群众不满。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拟对该批化工废弃物进行处置。1999年3月,时任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局长的戚昌斌及负责协调管理废弃物交换中心的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在未对上述化工废弃物的化验问题进行督察落实,也

未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同意朱某某违规将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均已以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罪判刑)、杜某某处理。同年4月2日、9日、10日,方国强、何利华、杜某某先后三次从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花山仓库将装有化工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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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适用

作者:王利文 刘健

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12年第08期

[摘要]依据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止乱占耕地的精神, 1997修订的《刑法》将非法占用耕地入罪,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对刑法第342 条作了修改,将犯罪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展为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罪名也相应变更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扩大了《刑法》对国家土地资源的保护范围与力度,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越来越多,新情况也不断的出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仍然存在立法缺陷,本文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诸多适用方面的问题加以梳理、探讨, 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与惩处此类犯罪。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司法适用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司法适用中较难认定,尤其是随着新情况的不断出现,立法原有的诸如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的规定、犯罪结果情节的规定等等,出现了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该罪进行研究,总结积累经验,有力的打击与惩罚犯罪。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罪状分析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

《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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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来源于人民司法2014第15期。与之前网传的版本,主要在“多次盗窃”行政处罚前科能否再累计到刑事犯罪中有删节。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现对《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

盗窃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历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盗窃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规范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98年解释》施行至今的十余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鉴此,2009年,最高

我国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环境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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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环境及借鉴

作者:侯丽宁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9期

摘 要 我国刑诉法公诉程序当事人和解制度的引入已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大亮点,我国有着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组织基础和思想基础,这点毋庸置疑,所以,我国可以充分利用恢复性司法的各种模式以求得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理念 哲学根基 量刑小组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一、现代恢复性司法运动的哲学根基与我国儒家传统思想有异曲同之处

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核心理论基础是“文明理论”,“社区主义理论”和“道德交流理论”,这三个理论与我国博大精深的儒家思想有诸多相同之处,说明我国公诉程序中全面引入当事人和解这一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做法在我国是有根据的。 (一)“文明理论”与儒家“仁礼”思想。

恢复性司法理论基础之一“文明理论”的产生与多年来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批评有关,即现代刑事司法制度过多的关注对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这种惩罚即使不算野蛮也过于苛刻),却忽视了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

轻罪不捕直诉的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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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检察前沿

责任编辑:段家星 THE C HINES E P RO C URATO RS

轻 罪 不 捕 直 诉 的 司 法 适 用

文◎曾泉生*

苏 静*

一、轻罪不捕直诉的概念与类型

轻罪不捕直诉, 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轻罪的犯罪嫌 疑人不经提请批捕程序, 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 施后直接移送起诉, 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 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移送起诉的一种非羁押性诉讼 活动。

轻罪不捕直诉的类型有两种: 一是公安机关提请 批捕, 检察机关审查之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决定不予 逮捕,进而移送起诉;二是公、检两机关经过事先充分 的协调与协商,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诉条 件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不经提请批捕程序而直接 将其移送起诉。

二、轻罪不捕直诉的适用条件

轻罪不捕直诉机制有效推行的前提, 在于明确其 适用条件。 适用不捕直诉的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 争议

这是适用不捕直诉的首要条件。 所谓“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实质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质 和量的综合要求。 在具体适用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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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司法适用论文

摘要: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具有高度抽象性、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等特性,它是法治精神的精华和集中体现。它与法律规则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诉性,如何具体适用到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通过法律原则的可诉性、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具体的适用程序及限制等基础理论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旨在完善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可诉性 1 法律原则的内涵

法律原则是社会意识和道德意识的产物,是社会成员的共同的道德价值和标准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高于于具体规则,始终“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律原则问题是当代法理学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是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它不预先假定任何确定的具体事实的状态,也没有赋予具体的法律后果。英国法学家沃克从法律原则的功能—解决疑难案件的角度将法律原则定义为:许多法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使用比较具体的规则解决不了或不能充分明确解决的案件的一般原则。中国主流法理学者较多地受到德沃金法律原则理论的影响,主张法律

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适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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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适用问题探讨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了逃税罪初犯免责适用条件,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主体不限于纳税人,可类推适用扣缴义务人,单位、代征人、无证经营人。“应纳税款”的认定,应将逃税行为期间的数个自然行为视为一整体,将每一逃税所属应税经济行为的应纳税额累计相加来认定。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可溯及既往,税务机关对于符合逃税罪免责条款的初犯应给予免责机会。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未超过刑事追诉时效应追求其刑事责任,如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可适用免责条款。 关键词: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适用一、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主体 (一)扣缴义务人

《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

[1]

款行为”,而第一款的主体为纳税人。第一种观点认为,从第四款条文中所用“补救”专业名词可以看出,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因为纳税人补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应予以补缴,扣缴义务人补缴或者少缴已扣或者已收税款,应予以解缴。

[2]

第二种观点认为,逃税罪免责条款的适用主体包括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然人与单位)。

[3]

观点。理由如

下:第一,虽然逃税罪免责条款规定了“有第一款行为”,第一款是纳税人的逃税罪状,而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

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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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徐阳光 毛雪华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1期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挂职)、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担任《月旦财经法杂志》执行主编。独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等部级科研项目3项。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公司破产法、财税金融法。

[摘 要]重整制度是预防破产、挽救企业最为有效的法律制度,我国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多主体的重整申请权,理解不同主体的重整申请权,不能机械理解法条的表层含义,需要综合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和司法政策来考虑。重整程序启动后仍需要遵循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则,但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中,需要关注债权人尤其是担保权受限的别除权人的利息损失如何合理弥补的问题。实践中,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还存在如何创新预重整模式、如何积极运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以及如何理解出售式重整模式等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