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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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中的等同替换原则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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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

论专利侵权中的等同替换原则

一、定义

等同替换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被控侵权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所不同,但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如果其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则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侵权人通常会对被控侵权物的一项或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改动,以规避相同侵权。为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由美国最早在司法判例中引入了等同侵权原则。

纵观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从不同的角度对等同原则所作的界定, 它们虽然表达各异, 但概括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个要点【胡】:第一, 适用等同原则的前提是专利相同侵权不成立;第二, 被控侵权物等同替换的专利方案是部分或全部技术特征;第三, 等同替换的标准是被控侵权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 执行实质上相同的功能, 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并且这种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对同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等同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胡】:其一为要素的替代, 通过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在本质上产生相同的目的、作用和效果;其二为组合方式的改变, 利用一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几个技术

特征, 或用几个

试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等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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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等同原则

试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等同原则

一 确立和适用等同原则的必要性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准则,只有当权利要求书中各个必要技术特征全部被利用的行为才构成侵权。也即被指控为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以下简称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必要技术特征有一项不同,则不构成侵权。但当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表面上虽然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却实质上是以相同的方式或手段,替换属于专利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完成同样的功能,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时,应认定侵权物为专利技术的等同物。即侵权物未脱离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侵权。此即为等同原则。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侵权物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一般是争论的焦点。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专利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但是,如果仅仅严格按照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来确定保护范围的话,却往往会带来不公平的结果。也就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时,要预测所有可能的侵权形态并记载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是非常困难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不可能的。比如说,天然橡胶与人工橡胶之间的替换现在看来是很容易的,但是在只有天然橡胶的时代,要

专利侵权案先用权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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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先用权原则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以先用权和自由公知技术作为抗辩的理由。如果该抗辩理由成立,则被控侵权方不构成侵权。反之,则被控侵权方很有构成侵权的可能。因此,正确适用先用权原则,往往是正确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关键所在。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此即通常所说的先用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有人先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与该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了使用该技术的必要准备。该项技术对于此人来讲即为先用了。因该先用人此前对自己研究开发成功的该项新技术成果已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作了大量的工作。如果仅因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申请方面早于先用人,而不让先用人实施自己开发的该技术成果,则不甚合理。因此,法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允许先用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自己开发的该技术成果而不用承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既是对专利权的一定限制,也是对先用权人的一种保护。虽然,被控侵权人往往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但对先用权原则的适用却有其

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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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案

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沈存正,男,52岁,住天水市合作巷北园子9151号。

被告:天水市电器厂(下称电器厂)。地址:天水市秦城区莲亭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鸿清,厂长。

沈存正发明了“场效应治疗仪”技术,于1985年7月9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1986年1月1日,沈存正聘请电器厂厂长李鸿清为专利实施人。1986年5月13日,由电器厂提出报告,经天水市秦城区经委批准,由沈存正及电器厂等15个厂家组成“场效应治疗仪”生产联合体(下称联合体)。经召开成立大会,产生了联合体章程。章程规定,联合体由沈存正、电器厂等15个厂家组成,总经理部设在北京,是“场效应治疗仪”专利技术的唯一合法实施人,具有法人资格;效应带由电器厂和沈存正开办的福音厂两家生产,效应带磁芯由天水橡胶厂生产;各成员和专利持有者均应维护联合体的共同利益,不得向联合体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提供“场效应治疗仪”和效应带的技术、工艺资料及零部件:“场效应治疗仪”的商标由联合体统一注册、印刷,各成员单位不得自行翻印;专利权人从整机销售中每台提取专利费1元,从效应带销售中每条提取0.12元,由各厂交给总经理部,总经理部与发明人每季度结算一次。后因资金不足,联合体未成立,故

企业降低专利侵权风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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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降低专利侵权风险探析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活动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方式。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20 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已进人了世界知识产权大国的行列。以专利为例,截至2008 年8月,专利申请量已达到4523992 件。巨大的专利成果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现在,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知识产权社会环境不断优化。在这种大背景下,企业的发展要把握好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方面,积极开展创新活动,并及时保护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走正当发展的光明大道。所有的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上都面临着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面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企业正视这个现实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积极采取合理的措施,侵权的风险就可以大大降低。下面以专利为例,对企业如何降低专利侵权风险作一探析。

专利是侵权风险的主要来源

(一)已公开的专利技术一项新的发明创造完成之后,发明人或者相关单位一般都及时提出专利申请。经过国家知

识产权局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授予专利权,并把

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和保护范围用专利公报的形式向社会

公开。公众可以从中了解有关的技术信息和保护范围。发

明创造一旦获得专利权,就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任何

张先力律师《论专利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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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间接侵权

研 究 生 姓 名:张先力指导教师姓名、职称:李新学 科、专 业 名 称:法学研 究 方 向:民商法 副教授 法律硕士

中文摘要

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间接侵权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一方面它需要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现专利权保护过度,以至于不适当地限制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考察外国的专利权保护制度,我们会发现,凡是知识产权的大国、强国,或者换句话说,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占强势的国家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尤其重视。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它们都给予了专利的间接侵权保护。这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切实有效的保护专利权的需要,为了顺应市场游戏规则“与世界接轨”的浪潮,采取地符合本国利益的专利保护构建。

专利间接侵权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提供更为有效的专利保护,使我国的专利制度更好地与国际水准接轨,我们可以在借鉴它们成果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构建符合我国利益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以有利于我国知识产利益最大化保护。本文首先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作了简要的阐述,然后考察了它的制度起源。接着

张先力律师《论专利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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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间接侵权

研 究 生 姓 名:张先力指导教师姓名、职称:李新学 科、专 业 名 称:法学研 究 方 向:民商法 副教授 法律硕士

中文摘要

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间接侵权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一方面它需要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现专利权保护过度,以至于不适当地限制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考察外国的专利权保护制度,我们会发现,凡是知识产权的大国、强国,或者换句话说,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占强势的国家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尤其重视。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它们都给予了专利的间接侵权保护。这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切实有效的保护专利权的需要,为了顺应市场游戏规则“与世界接轨”的浪潮,采取地符合本国利益的专利保护构建。

专利间接侵权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提供更为有效的专利保护,使我国的专利制度更好地与国际水准接轨,我们可以在借鉴它们成果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构建符合我国利益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以有利于我国知识产利益最大化保护。本文首先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作了简要的阐述,然后考察了它的制度起源。接着

2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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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生产者责任 销售者责任 机机相撞 机与非机、行人 诊疗活动中 其他情形①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度危险责任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动物损害责任 遗弃、逃逸动物损害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 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构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过错推定 损害责任 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 无过错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 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建筑单位施工单位) (其他责任人) 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被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且采取了合理的措施 战争、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重大过失(可减免)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过失(可以减免)

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需要向法院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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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需要向法院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一、是否需要提供专利检索报告

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经过初步审查而未经过实质审查,故其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法律效力的稳定性较差。为防止专利权人轻率地依据其稳定性差的专利权去指控他人侵权,2000 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在当时《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相应地,2001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评价。 外观设计专利同样是仅经初步审查合格就授 予的专利权,上述规定仅仅涉及实用新型专利,而没有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因为当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缺乏能够用于对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检索对比的现有设计电子数据库,因而还不具有对外观设计专利作出检索报告的能力。

为配合第二次修改后《专利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

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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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魏振瀛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侵权责任方式;归责事由;归责原则

内容提要: 违反民事义务的性质决定了民事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方式,其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应当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赔偿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恢复原状是赔偿损失的特殊方法,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与赔偿损失适用的归责原则没有区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返还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问侵权人有无过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适用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既是侵权行为之债法的核心问题,也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多种责任方式是对德国式侵权行为之债法的损害赔偿之债的继受和变革,学者对此评价不一,他们对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的关系理解也不同,可谓众说纷纭。《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在一些影响较大的由几位作者合著的书中,不同作者的观点鲜明对立,这是以往少有的现象。这个问题既涉及我国民法体系和理论的全局,又直接关系着民事审判适用法律的原则,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