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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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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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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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

1,2

王 旭

(1.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088;

2.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88)

全文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残标》),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鉴定标准之一,《新残标》的发布备受瞩目。从技术的层面上,《新残标》较现行有效的多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有诸多新意,下面,笔者从宏观上对《新残标》的理解,抛砖引玉,供同行们参考、斧正。 1 适用范围的解读

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民事问题,也是最为复杂的鉴定实务问题。由于我国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较多[1],包括《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赔偿方式给予了规定却又各不相同,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条款的不一致。在我国的鉴定实务中,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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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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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2013年8月30日 目 录

1范围

1. 1.1 2术语和定义 1. 2.1 2. 2.2 3. 2.3 3总则

4损伤程度分级 1. 4.1 颅脑、脊髓损伤 2. 4.2 面部、耳廓损伤 3. 4.3 听器听力损伤 4. 4.4 视器视力损伤 5. 6. 7. 8. 9. 10.

2

11.

1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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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家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在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下面介绍了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一个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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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0000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000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000013 术语和定义 00001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00001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00001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000014 总则 00001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浙高法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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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2004〕264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各级法院受理需要进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案件大幅上升,但对于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参照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缺乏统一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给工作造成影响。为了统一鉴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工作,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已经定稿,正待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批,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本省范围内试行该鉴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它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

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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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2004〕264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各级法院受理需要进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案件大幅上升,但对于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参照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缺乏统一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给工作造成影响。为了统一鉴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工作,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已经定稿,正待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批,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本省范围内试行该鉴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它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

古典十级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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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色十日谈(里奥·布劳威尔 Leo·BrouWer) 2. 24号随想曲 (帕格尼尼Paganini) 3. 森林之梦(巴利奥斯Barrios) 4. 伟大的独奏(索尔 F.Sor) 5. 大霍塔舞曲(泰雷加Tarrega) 6. 罗尼亚第二号(朱利亚尼Giuliani) 7. 四季(皮亚佐拉Piazzolla)

8. 梁祝协奏曲(何占豪、陈刚曲,殷飚改编) 9. 大序曲(朱利亚尼Giuliani)

10. 科庸巴巴(多米尼康尼Domeniconi) 古典吉他论坛精华:古典吉他最受欢迎演奏家 来源:http://news.guitarchina.com/ 时间:2010年1月1日10:34

编辑:小峰

⊙最受欢迎的古典吉他演奏家: 1 John Williams 2 Andres Segovia 3 Julian Bream

4 Christopher Parkening 5 Manuel Barrueco David Russell 6 Pepe Romero

7 LA Guitar Quartet 8 Elliot Fisk

少儿歌颂十级考级曲目及考级要求(儿童声乐十级考级曲目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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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乐考级是在标准的操纵顺序下经由过程统一的评判规范对参与考级人员的艺术程度进行评比、认定的一种测验体式格局,是查验教授教养质量和学习效果的一个紧张道路,是遍及社会艺术教导的一种紧张本领。

第一级要求

  下列歌曲或本人爱好的随意率性一首歌曲演唱,自选一首

  要求:歌颂自然、节拍根本准确,音准。

  1、《娃哈哈》-新疆民歌、石夫记谱配歌

  2、《故国、故国我们爱你》一潘蓉词、潘振声曲

  3、《好妈妈》一潘振声词曲

  4、《数鸭子》-王嘉祯词、胡小环曲

  5、《小鸭子》-潘振声词曲

  6、《小星星》-法百姓歌、【英】史蒂文森填词、盛茵译配

第二级要求

  可从下列A、B组中各选一首演唱也可选本人爱好的随意率性一首歌曲演唱共演唱两首歌曲

  要求:声音自然音准、节拍根本准确。

  A组:

  1、《共产儿童团歌》-反动汗青歌曲

  2、《卖报歌》-安娥词、聂耳曲

  3、《红蜻蜓》-【日】三

  木露风词、山田耕箱曲、罗传开译配

  4、《假如幸福你就拍鼓掌》-美百姓歌

  5、《劳动最光彩》美术片《小猫垂钓》主题歌-金近、夏日词、黄准曲6、《当我们同在一块儿》-德国儿歌、欣友译配-

  B组:

  1、《世上只有妈妈好》电影《妈妈再爱我一次》主题歌-蔡振南词曲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