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
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王林清
为社会各界热切关注、亿万劳动者特别期待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l0年9月13日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部署,在广泛调查研究、反复推敲论证、深入研讨修改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布的一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司法解释。为了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三)》,现对其一些主要问题做如下阐释。 一、关于制定《解释(三)》的主要背景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制定和公布《解释(三)》源于以下深刻的社会背景:
第一,从经济环境看,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极大的压力。随着全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2014-03-19 21:38:25)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劳动争议 一、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4、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
09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鲁法民一字第6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09年9月26日至29日,省法院民一庭在荷泽市组织召开了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评查工作会议,评查情况已经在全省法院范围进行了通报。为妥善解决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会议经过认真分析讨论,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形成以下倾向性意见,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审判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问题。本次案件评查中发现,较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存在案由确定不规范、不准确的问题,部分案件不能根据劳动争议的性质和内容准确确定案由。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的规定准确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内容比较多,具体案由难以确定的,可以以“劳动争议”确定案件案由。 (二)关于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列诉讼主体的单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单号 的解释(二 )》第11条:“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如何理解和适用的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臵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
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
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刘晓敏)
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08-19 11:21:00 ]作者:刘晓敏
[内容摘要] 一裁两审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的此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一点由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4号批复进一步确认。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陆军提起诉讼。据此,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均有权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原告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及诉讼中的反诉等几种情况的处理,笔者谈一些建议。
[关键词] 劳动争议 若干问题
一、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的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为原告,劳动者为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浙仲[2009]2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处理原则
1、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二、受案范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4、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
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刘晓敏)
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08-19 11:21:00 ]作者:刘晓敏
[内容摘要] 一裁两审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的此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一点由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4号批复进一步确认。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陆军提起诉讼。据此,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均有权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原告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及诉讼中的反诉等几种情况的处理,笔者谈一些建议。
[关键词] 劳动争议 若干问题
一、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的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为原告,劳动者为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江苏高院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等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02.06 【实施日期】2002.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2年2月6日)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
(一)、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 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目前暂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
在高院和上海市劳动局于1996年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讨时,考虑到如果受理国 1 / 8
(境)外劳动者在本市单位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同于鼓励非法就业,因此作
出了不予受理的规定。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这类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考虑到受理后也可以宣告无效的方式否定其合法性,因此作出上述调整,同时考虑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暂时由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