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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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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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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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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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业务是指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其客户办理货币资金转移的活动。

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具有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资质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客户是指通过支付机构发送或转发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收、付款人,以及通过支付机构获取货币资金的收款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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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第五条 支付机构通过客户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汇账户、信用卡(以下统称银行账户),或根据需要为客户开立的交易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条 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账户或交易账户办理转账、汇款和代收、代付等业务的,应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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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理解这个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加大对中小企业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深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加强对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服务,为民间资本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必要性

(一)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是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股份公司是宏观经济的重要微观主体,其发展需要资本市场的服务与支持。去年12月召开的金融工作会议要求,“金融行业要大力提升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重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交易所市场由于其限定性,不能覆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三农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全面而有层次地支持上述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等活动,可以促进企业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符合国际惯例

在境外成熟市场上,不仅要对股份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进行监管,还根据股份公司是否涉及公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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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理解这个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加大对中小企业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深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加强对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服务,为民间资本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说明如下: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必要性

(一)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是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股份公司是宏观经济的重要微观主体,其发展需要资本市场的服务与支持。去年12月召开的金融工作会议要求,“金融行业要大力提升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重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交易所市场由于其限定性,不能覆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三农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全面而有层次地支持上述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等活动,可以促进企业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符合国际惯例

在境外成熟市场上,不仅要对股份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进行监管,还根据股份公司是否涉及公

201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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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解读:立法依据依然没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意味着机构监管仍然是一行三会制定监管政策的首选逻辑。尽管三会都在加强监管,但对于同类性质的产品无法实行功能监管,监管套利现象或许或有所收敛,但仍然无法避免。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解读:所有政策办法的第二条、第三条都是非常重要的条款。本条界定了什么是银行理财业务,算得上核心条款。从这一条定义来看,银行理财业务定性为资产管理服务,与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保险资管本质上是同一类业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解读:这条赋予商业银行代表产品行使产品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与其他资管产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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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检查认证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境外检查认证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认证的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检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GMP检查认证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的技术审查、组织现场检查、结果评估等技术监督工作。

药品GMP检查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技术审查

第五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药品GMP认证申请。

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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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检查认证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境外检查认证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认证的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检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GMP检查认证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的技术审查、组织现场检查、结果评估等技术监督工作。

药品GMP检查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技术审查

第五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药品GMP认证申请。

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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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转载自国家局)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

昆明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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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8号公告)等法规规章,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结合昆明市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

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零售和批零兼营。 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

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第五条 从事零售业务(含批零兼营企业的零售业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只能经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可参照《昆明市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2015版)》执行。

第六条 经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