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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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 川 省 测 绘 局
二○一○年四月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第1 页 共33页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2) 第三章 房产图绘制????????????(3) 第四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4) 第五章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10) 第六章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6) 第七章 房产变更测量???????????(20) 第八章 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21) 第九章 附则 ??????????????(23) 附录一:术语 ??????????????(24) 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 ??????(28)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第2 页 共33页
第一章 总 则
1.1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15.11)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15.11)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15.11)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以工代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效益,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并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为资金投入。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省及市、县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集中用于国家确定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国家重点县),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地方脱贫积极性高的特困地区
倾斜。省以工代赈投入重点用于国家重点县,适当兼顾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插花贫困县的贫困乡村。市以工代赈投入用于与国家和省以工代赈投入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工程配套,也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及实施细则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0年6月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方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 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奖包括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 步奖。 省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
权限分别向市(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
权限分别向市(
四川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川卫办发(2011)863号)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教育厅
川卫办发?2011?863号
文件
关于印发《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机构管理工作,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
— 1 —
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主题词:卫生 托儿所△ 幼儿园△ 细则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卫生部,教育部,各县(区、市)卫生局,教育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罗岱) (共印4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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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资产权 〔2006〕 66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属企业: 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OO六
年三月六日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转让办法》第三条所称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
(一)企业以重组、联合、兼并等形式进行改制中涉及的产权转让行为;
(二)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减少的行为;
(三)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行为;
(四)招商引资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转让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其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