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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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问题及成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问题及成因
摘 要:我国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有多年,这在各省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流转实践中也暴露出来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浙江省湖州市为例,通过研究湖州市流转试点的情况及流转现状,探讨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剖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成因。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湖州
“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按照节约用地、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管理机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但是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毕竟有限。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已达到0.227亿公顷(3.41亿亩),其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城市建设用地的5倍,农村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是城市人口的3.8倍[1] 。建设用地供不应求的矛盾不断激化,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通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分析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涵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并没有明确定义农
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特征分析
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特征分析
摘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目前处于“隐形交易”、无序交易的现状,不利于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成资本,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而,了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对流转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对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特征;分析 1.前言
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政策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连接城市与农村的发展上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着重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使得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化有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然而,目前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是一种不公平也缺乏效率的制度安排,存在着产权主体虚置、权能不全等缺陷,
使得农村的土地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转化为财富和资本。而由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以及农村土地整理的发展,使得城市房产供不应求以及农村建设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芜湖模式与南海模式比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芜湖模式与南海的模式比较
一、引言
过去30年,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伴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农村土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然而现阶段我国建设用地的主要供给模式是依靠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在国家垄断的土地征用模式下,集体建设用地在市场的规律下开始自发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的隐性市场普遍存在,集体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造成了很多问题。同时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土资源部在安徽芜湖、苏州、广东、南海等地进行了试点,许多地方也相继出台了探索性的政策,并初步形成了自己的模式。接下来从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利益分配三个角度,针对其中的对芜湖模式和南海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在比较分析基础上,总结其中的经验启示。
二、模式分析
(一)政府主导的“保权让利”模式:以芜湖模式为例 1.芜湖模式描述芜湖市地处安徽省东南部,早在1999年,被国土资源部批准在芜湖建设全国第一个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其实施方案的核心是,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由各试点乡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统一流转。具体操作程序如下:试点乡镇编制土地利用和集镇规划,划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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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用地和一般农用地;村集体组织通过签订流转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指出, 要“加大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力度, 促进农业基础稳固农民安居乐业”。
在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中, 要切实做到关口前移, 程序规范, 制度统一, 把“苗头性”“焦点性”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本情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从使用性上分为村民宅基地、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三类。
由于这三类用地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不同, 管理力度也不同, 在基层出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 其中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引发的问题较少, 宅基地次之, 经营性用地问题较多。
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情况。
公益事业设施用地主要包括道路、学校、公园、敬老院等公益性设施的用地。虽然公益事业设施用地存在着用地不规范、管理有漏洞等问题, 但由于其受益面广, 未成为目前农村用地的主要矛盾。
村民宅基地用地情况。
近年来, 宅基地用地增量多、增速快, 但缺口仍较大, 这显然不符合发展趋势, 与城镇化更是背道而驰。比如, 广东省揭
青白江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附件1:
青白江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统筹领办〔2008〕41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44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夯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基础,加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管理,特制定青白江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
结合我区商贸繁华度、道路通达度、公交便捷度、生活设施完备度、公用设施完备度、环境质量优劣度、文体设施完善度及人口密度等影响土地质量的各种因素,我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分为三级(具体见附件1,级别图见附件4)。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结合我区土地有关税费政策及对影响土地价格的一般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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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区位因素、宗地个别因素等情况的调查和分析,我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使用区基准地价价格分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2015最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甲方(出让方): 乡镇 村 组(户主姓名) 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 转包 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山地、鱼塘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的用途 乙方只能将流转的土地用于: 。
三、土地流转时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 甲方将第六条所列土地 亩、鱼池 亩、 山地 亩流转给乙方经营,土地流转费以现金人民币贰拾壹万元计算。
五、付费方式及时间 土地流转费以现金凡是支付。土地流转费分六次支付,第一次在2012 年春节之前付陆万。以后每年春节前付 万,直至付清贰拾壹万。
六、流转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流转费;②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流转土地;③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监督乙方对需要还耕的流转土地还耕恢复,收回流转土地。
2、义务:①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
2017最新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篇一: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书
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书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流转方):
乙方(承转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转包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十二年,从 2016 年11月 2 日起,至2028 年 11 月 1 日止。由于2016年11月~2017年11月的地租已由甲方支付完了,故乙方须将2016年11月~2017年11月的地租12640元和新塑料12000元,合计24640元如数退还给甲方。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现金支付。土地流转费用为每年12640元,每年的11月1日前付清下一年的土地流转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
农村农田土地流转合同【实用4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农田土地流转合同【实用4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篇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 篇一
转包方:惠安县螺城镇溪南村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泉州市中田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甲方受村民委托把承包地转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双方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承包地块面积和用途
乙方承包地块位于螺城镇溪南村。(具体地块地界东西四至有甲方向村民丈量的地形示意图经双方签章附后)。承包面积418亩,用于承包经营种植农作物。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5年,自20 年8月1日起至20 年7月31止
三、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乙方按承包实际面积,每亩每年付承包租金壹仟元、付村集体管理费每年每亩贰拾元,合计应支付租金和管理费人民币肆拾贰万陆仟叁佰元。政府种粮直补款归原农户所有。协议签订后即支付首年度租金和管理费,以后年度租金和管理费在每年8月1日前支付。协议签订后于2010年8月1日前支付保证金人民币贰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