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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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湘价服〔2010〕165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交
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建设(规划、城管、市政)、交通、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水平、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
2011年1月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11年1月1日物价局颁布开始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湘价服〔2010〕165号
HNPR-2010-38198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近年来《物权法》、《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年1月1日物价局颁布开始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附: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2011年1月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11年1月1日物价局颁布开始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湘价服〔2010〕165号
HNPR-2010-38198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行为,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近年来《物权法》、《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年1月1日物价局颁布开始实施的《湖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附: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
精品
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和市政工程附属营业性停车场;
(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三)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指定的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第五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城市公共露天停车场;
(二)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单位的内设停车场;
可编辑修改
精品
(三)住宅小区。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业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月 成价费〔2004〕2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月 成价费〔2004〕2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律师收费标准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未知 日期:2012-04-26 08:49:08 浏览次数:1479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12月13日 湘价服[2006]176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需要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3机动车保险保单批改管理办法
机动车保险保单批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单批改工作,在总公司下发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实务(2010版)》的基础上,结合2009年分公司在车险保单批改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分公司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车险保单批改种类及适用规则 (一)普通批改
本批改项适用于变更车辆信息(包括车型、车辆种类、车辆用途、座位数/载质量、注册登记年月、车辆使用性质、车辆报废年限)、批增/减承保险别和车辆过户、修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邮编、地址、电话等信息的批改。
(二)退保批改
本批改项适用于保单退保处理。 (三)保单(或标志)遗失补办批改
本批改适用于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申请补办的情况。
(四)手续费批改
本批改仅适用于对于保单进行手续费比例及金额的批改,不适用
1
于对于业务来源渠道、代理人及代理协议的变更,并且在批改手续费比例时不得超过原保单所属代理协议的手续费比例上限。
二、办理车险保单批改情况及所需要件 (一)普通批改
1、由于投保人投保信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批改
⑴保单正本
⑵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⑶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
⑷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委托书(见附件2)及经办人的身
湖南省水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
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
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
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
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
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促进汽车存放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
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利用价格杠杆,积极推动机动车存放服务向产业化发展,引导社会
资金投资停车场建设。
二、积极引导下岗职工参与停车场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再就业。有条件的市、县,停车场看管人员应
主要从下岗职工中择优录用。要加强对停车场看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停车场看管服务质量。
三、凡是具备封闭管理的停车场,必须实行凭证式管理。非封闭管理的停车场,包括开放停车场和道
路临时停车场,也应实行凭证式管理,暂不能实行凭证式管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凭证式管理。
除咪表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最迟于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实行凭证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