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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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 行政处罚 审批表
同意。 大队长审 XXX 批意见 201X年XX月XX日 经审核,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意见适当,同意承法制审核 办人意见,拟给予李××XXX的处罚! 意见 XXX 201X年XX月XX日
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大队级) 违法嫌疑人×××,男,19××年××月××日出生,
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市××区××路××号,现住址:×市××区××路××号×室,工作单位:无,犯罪及消防违法
记录:无。 经调查查明,20××年××月××日××时许,×××在××网吧(地址:××市××区××路××号)上网时吸烟,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沙发缝内,过失引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520元。该起火灾损失较小,具有从轻处
罚情形。
呈请 行政处罚 审批表
同意。 大队长审 XXX 批意见 201X年XX月XX日 经审核,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意见适当,同意承法制审核 办人意见,拟给予李××XXX的处罚! 意见 XXX 201X年XX月XX日
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大队级) 违法嫌疑人×××,男,19××年××月××日出生,
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市××区××路××号,现住址:×市××区××路××号×室,工作单位:无,犯罪及消防违法
记录:无。 经调查查明,20××年××月××日××时许,×××在××网吧(地址:××市××区××路××号)上网时吸烟,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沙发缝内,过失引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520元。该起火灾损失较小,具有从轻处
罚情形。
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分析
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分析
一、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概述
2005年,“杜宝良(化名)105次被罚”事件曾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①同时也引发了学界对于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思考。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如何?存在哪些缺陷与不足?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亟待分析研究或加以解决。
(一)相关概念界定
在我国,尽管学者们对于“时效”概念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实质上并没有太大争议,大都认为时效制度中应包含以下三个要素:首先要存在一定的事实状态,这是时效制度建立
的前提;其次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即经过一定的期限,这也是时效制度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最后,还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从而将“存在一定的事实状态”与“经过一定的时间”最终联系起来,这是时效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1.行政时效制度
行政法中的时效制度即行政时效制度,它是各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结果。相较于民法、刑法等部门的时效制度,行政时效制度起步较晚。而对于其概念界定,学者们也看法不一,理论界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时效是否仅仅是时间上的限制,即等同于期限?行政时效制度是否同等适用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行政时效制度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是否仅限于不作为?行政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多样性的还是仅指不利后果?
对于上述问题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哈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查处分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公
平、公正、公开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查处分离,是指对环境执法的立案
和调查、审核和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相关文书送达和执行相关工作,监察大队应对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
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案件的审核、处理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对整个案件质量负责。 其他环境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暂不适用本制度,案件结案后应按规定向依法行政办公室及时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人,组成人
员不能交叉任职。监察大队的调查和执行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监察大队和依法行政办公室的分管局长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 监察大队、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案件移
送、结案、销案登记制度,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存档。
第二章 案件
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 二级
一、单选题(1题)
1、下列关于行政案件收集证据的要求,正确的是(C)。(易) A、只收集证实违法的证据,不收集证实合法的证据
B、只收集证实违法情节较重的证据,不收集证实违法情节较轻的证据 C、对当事人有利、不利的证据都要收集 D、收集证据没有确定的规则
2、下列证据中,(B)可以作为对赵某挪用消防器材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中) A、办案人员张某一人询问违法嫌疑人赵某时制作的询问笔录 B、饭店监控设备拍摄的违法嫌疑人赵某挪用灭火器的录像 C、饭店大堂经理对购买的灭火器数量和型号的陈述 D、购买灭火器的凭证
3、下列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中) A、书证、物证的复制件、复制品的证明力相当于原件、原物
B、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C、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D、经过公证的书证的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取得的下列证据材料中,(A)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中) A、经查证属实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 B、以胁迫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
1
C、经当事人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D、以偷拍、偷录、窃听手段获取的证
海事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包含行政处罚文书实例)
第一章 海事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1.行政处罚文书一律使用A4纸打印,台头使用黑体3号字,正文使用宋体5号字(正文所有文字均不加黑);文书不得删改或涂改,内容填写错误或漏写的,应重新制作。
2.文书语句简炼、严谨、逻辑性强;用词准确、规范、清楚、完整;缩写、代号或符号规范、清晰。
3.行政处罚文书应逐栏填写,不留空白。无内容或不需填写的栏目,打印应在该栏填上“/”符号,如遇选择栏目(如“船舶/单位”),选择内容不适用的,打印时应以双删除线将其划去,前后内容要保持一致。
4. 需要执法人员签名或签字的,必须由本人签名。
5、文书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使用其全称,并明确具体的条、款、项、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法律依据单独引用;引用数字格式采用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视引用依据原文格式而定。
6.“案由”填写规范
(1) 处罚案件的“案由”由“当事人+日期+简要违法事实”组成。 (2)简要违法事实参照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进行简写,要求精炼、准确。
(3)一个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列明主要违法当事人。 (4)船舶存在违法事实,相关法规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作为处罚的当事人,案由填写格式为“当事人所属某某轮+日期+
某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制度
某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局就检验检疫违法行为立案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内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组织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和处罚意见。
第四条 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委员由局法制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条 对于经立案调查完毕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检验检疫违法案件,法制工作部门在调查完成后三天内将处罚案件的有关材料送案审委审查。
第六条 案审委对法制部门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讨论,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处罚意见;
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予以纠正;
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退回法制部门综合监管科重新调查;
㈣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撤销案件; ㈤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本局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审查讨论应如实记录,并由案审委会成员签字,由法制部门保管。
第七条 案审委会议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召集,主持人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环保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局各执法科室、各执法单位按照局执法岗位职责界定,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科提交。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科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按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报法制科备案。
第四条 法制科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
应当经法制科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法制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998年1月5日 农业部令第36号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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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