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器械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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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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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秩序,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天津市辖区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和天津市各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天津市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符合我市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天津市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贯彻国家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开办第一类生产企业,应当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附件1)向注册所

在地天津市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书面告知登记。第一类生产企业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如产权证书、租赁合同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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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判断题:

( √)1、凡是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均应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终止受理或者审查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直至案件处理完结。

( √ )3、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应当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年。

( √ )5、对依法作废、收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保存5年。

二、单项选择题: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D

A、10 B、15 C、20 D、30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决定之日起(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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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确保就业见习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确定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就业见习补贴;

(五)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评估。

第三条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就业见习报名;

(二)对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进行初审; (三)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收集、整理、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定期发布辖区内就业见习供求信息; (六)见习基地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为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

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第五条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持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其中: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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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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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月7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农业、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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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9号)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0年3月2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OOO年四月十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 秩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章 企业开办条件

第四条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内应配备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

(二)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2.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人员;

3.具有

2014年新注册办法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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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

注 册 申 请 表

产品名称:

注册申请人(注册人):

分类编码: 68

结构特征: □有源 □无源 □体外诊断试剂

注册形式: □首次注册 □延续注册

□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

第 1 页 共 12 页

填 表 说 明

1.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报送资料。

2.本申请表的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整洁,不得涂改。 3.“注册申请人(注册人)名称”、“住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同。

4.申报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所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中所用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5.如申报材料中有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请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说明

6.请在适用选项栏前对应项目的“□”中划“√”

4号令《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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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 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201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医疗器械备案是医疗器械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培训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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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健得龙医疗电子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培训试卷

部门 姓名 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 分)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A、2014年6月27日 2014年10月1日 B、2000年6月25日 2000年7月20日 C、2002年6月1日 2004年5月20日 D、2002年6月25日 2006年7月20日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 A、4 B、5 C、10 D、3 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 )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A、3 B、2 C、1 D、6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

天津市统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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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加快统计智库建设,充分发挥统计专家在统计科学研究、重点课题申报和统计改革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统计科学管理水平,现根据工作需要,推进天津市统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专家是指来源于各高校、科研院所等学术组织和研究机构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天津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和专家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是市统计局智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统计专家为天津统计发展献计献策。

第五条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市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重点课题撰写和征询统计改革创新意见建议等工作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使用,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家。每次使用需按照相关政策支付一定的专家咨询费用。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

第七条入库专家分类及条件。专家库由学术领域和研究机构从事统计、经济、产业、金融等相关领域实际工作或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家、教授、研究员等组成,首批拟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