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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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公积金委会〔2007〕3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凡正常
2018年白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父母和配偶的父母。本办法所指提取材料,凡没有特别注明是复印件的,一律为原件。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职工及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含商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办公用房、车库及其他用途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调离本市到外地工作的,可提取也可转移住房公积金;
(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具体介绍了公积金提取的流程。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
2010-09-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一)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结息余额。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枣庄市公积金提取办法最新官方规定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3-10-28 点击次数:19007 文章来源: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及所在单位与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和范围的申请。
第四条 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提取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批准提取申请。按有关规定与受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中等偏下
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申请准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规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的用于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三条 住房保障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分层补贴、租补分离、租售结合;坚持规范管理,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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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对区县住房保障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确保就业见习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确定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就业见习补贴;
(五)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评估。
第三条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就业见习报名;
(二)对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进行初审; (三)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收集、整理、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定期发布辖区内就业见习供求信息; (六)见习基地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为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
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第五条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持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其中: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月7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农业、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工作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调整工作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2015]61号)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5]6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5.05.11 【实施日期】2015.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5〕61号)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银发〔2015〕143 号)和住建部《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建金〔2010〕101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5月11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2.10%下调至1.85%;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仍为0.35%。 1 / 2
二、从2015年5月11日起,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
0.25个百分点,由3.
天津市统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22)
天津市统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加快统计智库建设,充分发挥统计专家在统计科学研究、重点课题申报和统计改革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统计科学管理水平,现根据工作需要,推进天津市统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专家是指来源于各高校、科研院所等学术组织和研究机构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天津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和专家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是市统计局智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统计专家为天津统计发展献计献策。
第五条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市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重点课题撰写和征询统计改革创新意见建议等工作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使用,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家。每次使用需按照相关政策支付一定的专家咨询费用。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
第七条入库专家分类及条件。专家库由学术领域和研究机构从事统计、经济、产业、金融等相关领域实际工作或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家、教授、研究员等组成,首批拟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