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空置房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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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30日???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空置房物业费减免合法性分析
空置房物业费减免合法性分析
随着房地产投资利润的持续可观,促使了空置房屋量的不断增加,造成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就空置房应不应该打折收费形成争议。为了保护“弱者利益”,部分城市出台了空置房物业费打折的规定,如湖南湘价服〔2010〕76号《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南京宁价房[2005]058号《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本文就个别城市物业费打折规定的合法性作出分析。
一方面,通过对相关法条的梳理,无论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还是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空置房屋物业费用如何承担是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从逻辑上看,部分城市出台的物业费减免规定本身并不违反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这一点,《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审查程序的规定可
2017年最新颁布《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修订通过
1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批准
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
物业管理条例
篇一:合肥物业管理条例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5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11年我市立法项目,物业管理涉及的事项多、范围广,是关系到社会和谐建设以及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条例》在起草阶段已于4月下旬通过《唐山劳动日报》向社会征求了一次意见。《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交于6月9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进行了一审,计划于今年10月份二审通过。
根据审议意见,立法调研组又通过走访查看、分类座谈、专题讨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为做好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经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需要电子文本,请登录邮箱:lifagongkai@163.com,密码:2801067。
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
通讯地址: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西山道9号) 邮政编码:063007
联系电话:2801067、2830903,传真:2801147 电子信箱:tsrdfgw@163.com 2011年9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一: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0701
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5月29日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
办服务费。
第四条 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一: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授课提纲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16号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八章八十六条,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五个方面,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分别进行了规范。
●课程主题: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物管
? 课程内容: ? 一、立法背景
? 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亮点
? 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 四、 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 ? 一、立法背景
? (一)原条例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 ? (二)国家相关上位法的出台 ? 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亮点 ? 敢破敢立
(一) 明确并强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物业管理监管职责(4条); (二)明确了协会的地位(5条); (三)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6条)
2016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6最新《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上)
最新物业法规培训课件(2014 上)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上) 2013年最新全文
培训人:武 瑞
最新物业法规培训课件(2014 上)
条例形成背景(2007年5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28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3年9月
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 号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物业法规培训课件(2014 上)
目 第一章 总 则
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
最新物业法规培训课件(2014 上)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 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