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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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节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办法》节选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等指标;
(三)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车辆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四)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建设地块的用地范围、建设红线、建设工程性质; (二)建筑间距、退让要求; (三)建设规模、建设层数;
(四)建设工程公建设施配建要求;
(五)建设工程空间环境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体量、高度、造型、立面、色彩、正负零标高等要求;
(六)市政管线工程的平面布置、竖向布置要求,管线敷设与街道树、绿化、市容景观的关系要求等;
(七)市政交通工程包括地面道路(公路)工程、高架市政交通工程、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桥梁、隧道、立交桥等交通工程的规划控制要求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职律师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含工作部门,下同)和人民团体,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到上述单位,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主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职律师。
第四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人员培训、公职律师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7〕38 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研究,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服务应当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规范、廉洁、责任、诚信的原则。究、部署、决定本级政务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2014)
【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2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5.30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5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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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的决定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社〔2014〕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特指自愿申请,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第一书记”等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基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自主创业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一书记”是指各级党委、政府选派到贫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同级财政筹集,用于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运作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0729(颁布时间) 20010901(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消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教职成〔2006〕45号
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
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全国、全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振兴职业教育九大工程规划》(桂政办发[2005]142号)关于“百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
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六月五日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主题词:职业教育 实训基地 评估 标准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发 校对:黎家汉 录入:黎家汉 排版:班燕兰(共印30份)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附件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
一、广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评估标准(试行)目录及权重
一级指标及权重
1-1 服务对象(1)
1 办学方向(5)
1-2 人才需求(1) 1-3 就业导向(1.5) 1-4 合作办学(1.5) 2-1 校园面积(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
“十二五”规划
目 录
前 言 ……………………………………………………………(1) 编制依据 …………………………………………………………(1) 第一章 “十一五”发展回顾 …………………………………(2) 一、主要成绩 …………………………………………………(2) 二、存在问题 …………………………………………………(9) 第二章 “十二五”发展环境…………………………………(11) 一、全国发展趋势……………………………………………(11) 二、我区发展环境……………………………………………(13) 第三章 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15) 一、指导思想…………………………………………………(15) 二、基本原则…………………………………………………(15) 三、发展目标…………………………………………………(16) 第四章 主要任务………………………………………………(21) 一、发挥频谱管理作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21)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支撑能力………………(22) 三、科学协调频率规划,增强台站管理能力………………(22) 四、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