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寻衅滋事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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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本人接受被告人QZG亲友的委托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GY、QZG寻衅滋事一案中QZG(以下称被告人二)的辩护人。本人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以及法律规定,进行辩护。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对事情的发生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综合法庭调查的情况,可以看到伤害过程的发生可以分为4个阶段:1、受害人临时提价而没有事先向被告人一告知;2、受害人存在强买强卖行为;3、被害人方员工多人参与群殴是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的最主要原因,而被告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防卫色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上海高院量刑意见)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害人过错程度以及责任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被告人二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
理由有四:一是案发前没有攻击行为。二是没有犯罪预备过程。三是没有攻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四是主动停止攻击行为。
三.被告人二在整个
王培伊寻衅滋事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王培伊的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王培伊造成段鹏飞重伤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不应按照重伤对被告人王培伊定罪量刑。
本案中,针对段鹏飞的伤情总共进行了三次鉴定,分别为: 1、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2007)0164号伤情鉴定书 结论为:段鹏飞面部损失属轻伤,如愈合后面部损伤形成明显疤痕可另行鉴定。
2、商丘市公安局(2007)019号伤情鉴定书 结论为: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构成重伤。
3、开封顺天司法鉴定中心(2008)临鉴字第50号司法鉴定书 结论为:⑴、外伤致被鉴定人段鹏飞面部损伤,目前留有明显瘢痕累计长9.5cm,达不到重伤程度,属轻伤范围;⑵、外伤致被鉴定人段鹏飞面部损伤,三个月后,以留有明显瘢痕12.5cm,鉴定其为重伤无明显不妥之处。
通过以上三份鉴定的结论可以明显看出,三份鉴定均有不一致之处,在没有证据合理排除鉴定结论之间矛盾的情况下,而仅
仅依据商丘市公安局、商丘市检察院(2007)019号伤情鉴定书(以下简称019号鉴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王X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X家属的委托,指派胡梦娜律师担任王X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王X是否为自动投案
根据侦查卷(一)案(事)见接报回执单及民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X于2017年2月21日23:15:55使用186XXX的号码就涉案事件拨打110报警。
监控录像显示,王X等人在刘X报警后的3分钟左右到达涉案现场,到达现场后不到20秒,与被害人李X一方发生扭打,19秒后双方停手。如王X在法庭陈述,其在停手后问过被告人刘X“报警了没有”,刘X回答“已经报警了”,故王X呆在原地等候警察到来。而监控录像亦反映,警察于双方停手后3分钟左右到达现场,在此3分钟期间内,双方没有再次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离开现场,警察到达后,现场未发生骚动,王X亦自愿上警车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种种表现均能够印证王X所述基本属实。
综上,被告人王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王X不仅仅是坦白而是自首,请法庭在量刑是着重考虑予以从轻或减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王X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X家属的委托,指派胡梦娜律师担任王X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王X是否为自动投案
根据侦查卷(一)案(事)见接报回执单及民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X于2017年2月21日23:15:55使用186XXX的号码就涉案事件拨打110报警。
监控录像显示,王X等人在刘X报警后的3分钟左右到达涉案现场,到达现场后不到20秒,与被害人李X一方发生扭打,19秒后双方停手。如王X在法庭陈述,其在停手后问过被告人刘X“报警了没有”,刘X回答“已经报警了”,故王X呆在原地等候警察到来。而监控录像亦反映,警察于双方停手后3分钟左右到达现场,在此3分钟期间内,双方没有再次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离开现场,警察到达后,现场未发生骚动,王X亦自愿上警车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种种表现均能够印证王X所述基本属实。
综上,被告人王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王X不仅仅是坦白而是自首,请法庭在量刑是着重考虑予以从轻或减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王X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X家属的委托,指派胡梦娜律师担任王X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王X是否为自动投案
根据侦查卷(一)案(事)见接报回执单及民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X于2017年2月21日23:15:55使用186XXX的号码就涉案事件拨打110报警。
监控录像显示,王X等人在刘X报警后的3分钟左右到达涉案现场,到达现场后不到20秒,与被害人李X一方发生扭打,19秒后双方停手。如王X在法庭陈述,其在停手后问过被告人刘X“报警了没有”,刘X回答“已经报警了”,故王X呆在原地等候警察到来。而监控录像亦反映,警察于双方停手后3分钟左右到达现场,在此3分钟期间内,双方没有再次发生肢体冲突,也没有离开现场,警察到达后,现场未发生骚动,王X亦自愿上警车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种种表现均能够印证王X所述基本属实。
综上,被告人王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王X不仅仅是坦白而是自首,请法庭在量刑是着重考虑予以从轻或减
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
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
● 张明楷 (进入专栏)
摘 要: 应根据刑法第293 条规定的行为类型, 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 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 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 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 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 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 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 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基本性质 行为类型 主观要素 司法判断
修订前刑法第160条将寻衅滋事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予以规定,现行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293条)。由于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内容比较宽泛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许多困难,刑法理论也认为寻衅滋
事罪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1还有学者提出,寻衅滋事罪欠缺必要性和正当性,其构成要件不具有独特性,司法适用也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建议废
派出所派出所教导员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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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派出所教导员述职报告
?? 派出所派出所教导员述职报告 ?? 我叫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x年x月参加公安工作,现任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政治教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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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能力、健全和谐的管理机制、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营造和谐的警营氛围”的目标,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和苦练基本功活动,继续实行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民警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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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和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 一、继续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我国局部爆发,为有效遏制疫情的蔓延,在党中央的迅速正确部署下,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组织和带领全国人民开展了抗击疫情的战斗,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有效的措施防控疾病的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控制疫情的蔓延,全国各地制定了严格的防控措施,在村庄、社区设置检疫卡点就是一种常见的措施。大多数群众都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为自己也为他人的健康负责,做到自觉在家隔离,配合检疫工作测量体温、报告行程,但在此过程中也有个别人员不配合防疫人员的工作,有的甚至辱骂、殴打执勤人员,毁损防疫设施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疫情爆发之初,围绕疫情的起源、规模、发展趋势及疫情防控的措施等,网络上各种谣言开始滋生和传播,对网络谣言如何治理,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刑法予以规制,再次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问题,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中的一些问题也有待厘清。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正确适用寻衅滋事罪,笔者结合实践中的几个典型案例,从传统寻衅滋事犯罪、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两个角度谈一下实践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传统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读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
金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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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诉意见书
作者:戴敏佳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11期
戴敏佳,1987年生,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辽宁省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基本案情]2014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某(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刘某(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任某(男,1997年5月21日出生)、李某(男,1997年9月17日出生)在“新时代”网吧二楼上网。刘某与其女朋友打电话发生争吵,在刘某挂断电话后,金某指着坐在四人对面上网的被害人程某(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张某(女,1997年3月22日出生)对刘某说“他们笑话你”。十多分钟之后,程某、张某上完网欲离开网吧,走到金某旁边时金某伸脚绊了程某一下,程某并未与金某争执,继续往门外走的过程中被刘某起身拦住。刘某将程某、张某带至网吧门口,金某、任某、李某也随之下楼。刘某首先使用电警棍电击程某,将程某击倒在地后与金某、任某、李某一起对其拳打脚踢,李某在殴打程某时发现张某正拿手机欲打电话,又过去对张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程某面部损伤
刑法案例之张月新寻衅滋事案
刑法案例之张月新寻衅滋事案
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并不仅仅满足于能够生存下去的状态,时常有人从“混乱”走向“秩序”。秩序的形成与行为准则有着脱不开的干系,秩序的维护依赖规范,但更需要管理,于此,人们遵守行为准则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状态。2003年春天,我国正面临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 关键词:
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并不仅仅满足于能够生存下去的状态,时常有人从“混乱”走向“秩序”。秩序的形成与行为准则有着脱不开的干系,秩序的维护依赖规范,但更需要管理,于此,人们遵守行为准则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状态。2003年春天,我国正面临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时期,中国“首例非典刑事案件张月新寻衅滋事案”走入人们的眼帘,2010年“方舟子遇袭案”,被告人、受害人、公众舆论一致认同为“一个牛头不对马嘴的判决”,寻衅滋事罪又一次受到瞩目,2011年“星二代李某打人案”,经网络媒体的报导后,寻衅滋事罪成为了茶余饭后的议题。寻衅滋事罪源于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是被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罪名,也是我国刑法中所独有罪名。现被称为“小口袋”罪,在实践中属于争议多,难认定的之罪。其争
议与难认定,主要在于立法者采用了“模棱两可”的表述方式设置其罪状,使寻衅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