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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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承揽合同纠纷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判决书
【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 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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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长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东部产业转移园区长洲工业集中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平浪村上平五、六组。 法定代表人周某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慧、区某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丰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甘锦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慎瑜、人民陪审员林丽君参加的合议庭。2013年4月27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被告广西梧州市新盈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在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325605元。并于2013年5月17日公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判决书
四 川 省 简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简阳民初字第2303号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上横街175号1幢1楼21号。
法定代表人:周焕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栋,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君,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开祥,男,汉族,1975年11月07日出生,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三合镇马骡村6组3号。身份证号码:511027197511074398。
委托代理人:陈恒伦,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互助里6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子村13号4-1,身份证号码:510212196911113836。
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134号。
负责人:王国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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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子村13号4-1,身份证号码:510212196911113836。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市飞云汽
公司增资纠纷判决书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浙商初字第1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
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法定代表人:邹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鄞镇,浙江圣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立斌,浙江圣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
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卢燎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兴,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利华,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春路6号金色海岸10幢1801室。
委托代理人:许戌枫,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晟,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彩珍,女,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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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汛桥镇联社村上坂53号。
委托代理人:许戌枫,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晟,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为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
保管合同判决书
宋丹 法学101班 学号:10323006 模拟法庭
江苏省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李端英夫妇
委托代理人:翟天宝 云阳县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温志远 刘世菊
委托代理人:翟德书 云阳县XXX律师事务所
2005年6月,李端英夫妇向本院起诉,要求温志远夫妇归还现金56000元,十年前李端英夫妇去外地打工,在2004年10月丈夫患了肺病,厂子给赔了6万元,回来之后李端英把钱存放在年迈的表哥家,也就是温志远夫妇家里,2004年11月存放在温志远家里的剩余56000元钱被盗,双方由此产生的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端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天宝和被告温志远、刘世菊夫妇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德书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端英夫妇诉称,要求温志远、刘世菊归还现金56000元,因为她的钱一直放在温志远夫妇那保管,他们负有保管义务,况且在案发之后,他们并没有及时通知我和叫他们保护好现场,他们没有做到应尽的义务,并且有可能是监守自盗。
被告温志远、刘世菊辩称,在案发几天前李端英来拿过钱,并且和她说过叫她把钱拿回去保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例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南阳一银行对借出的一笔本息10多万元的巨款,15年来不行使追要权,导致债权和抵押权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丧失。而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担保人不还钱反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确认银行债权消灭,并返还其抵押的《房权证》。昨日,南阳市中院终审判决银行败诉,其债权及抵押权被判灭失,抵押的《房权证》被判返还给担保人。 【事由】
借钱不还 担保人反告银行
1996年11月18日,南阳市光芒霓虹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霓虹灯广告),向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宛城区农行)借款8万元,1997年5月18日到期。当日,南阳市民马志刚与宛城区农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以其合法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霓虹灯广告提供债务担保,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997年11月10日,宛城区农行向霓虹灯广告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霓虹灯广告归还借款,霓虹灯广告负责人进行了签收。
宛城区农行发出催款通知书后,霓虹灯广告并未主动归还分文,担保人马志刚也未主动代为偿还。而作为债权人的宛城区农行,在以后长达15年的时间内,既未向借款人追
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诉,更未向担保人马志刚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书
篇一:文书格式7-判决书(变更抚养关系用)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变更抚养关系用)
() 民一初字第 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0 年 月 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父)××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子(女)××由被告负责抚养,跟随×××生活,现因×××(原因),不适宜再抚养子女,故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离婚协议书(判决书、调解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原、被告离婚时协议(判决)子女由×××抚养,现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再直接抚养子女。为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必要变更抚养权,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主文)
案件受
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十六条裁判要旨汇总
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十六条裁判要旨汇总|
1.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时,应按照合同内容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为由主张合同存在欺诈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诉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信托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3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包括利率及担保责任约定得非常明确。无论合同名称为信托贷款还是委托贷款,都没有改变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不存在对担保人的欺诈问题。材料公司关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是违法,为这样的合同担保是受投资公司的欺诈,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贷款银行和借款人隐瞒事实真相,“借新还旧”骗取担保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进行担保,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诉青岛华悦物资发展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总公司、青岛海尔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上诉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4期)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悦公司与工商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工商支行没有依此合同将款贷给华悦公司;华悦公司亦没有实际得到和
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十六条裁判要旨汇总
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十六条裁判要旨汇总|
1.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时,应按照合同内容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为由主张合同存在欺诈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诉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信托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3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包括利率及担保责任约定得非常明确。无论合同名称为信托贷款还是委托贷款,都没有改变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不存在对担保人的欺诈问题。材料公司关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是违法,为这样的合同担保是受投资公司的欺诈,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贷款银行和借款人隐瞒事实真相,“借新还旧”骗取担保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进行担保,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诉青岛华悦物资发展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总公司、青岛海尔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上诉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4期)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悦公司与工商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工商支行没有依此合同将款贷给华悦公司;华悦公司亦没有实际得到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继续履行案例
Tips:
1.案例一、五有判决书原文,二、三、四没有查询到判决书。
2.仅案例二法院支持“协助过户+违约金”,案例一、三、四、五仅判协助过户,未涉及违约金事宜。 3.后附有法条。
一.
XX与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津民一初字第147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张业先,湖南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原告XX与被告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鲁礼福、人民陪审员邹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张业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2011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XXX将其所有的座落在津市市建设路(国安小区)4楼102号房屋卖给XX;XX一次性付清购房款288000元,XXX同时交给XX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成交之日起,此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归XX所有,XX需过户换证,XXX有义务配合办理;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白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白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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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锡民终字第1564号
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8层818单元。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
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0)宜商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丰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白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1月28日,白某某、杨某某与丰田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白某某向丰田公司借款112640元,用于向宜兴苏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