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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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_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
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2011年03月12日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50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
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 豫高法发[1998)64号
各市、地、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分局;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因有关条款对犯罪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各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中难以操作,影响了刑事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省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参考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就新刑法有关条款的数额、情节等标准拟定了初步意见。经与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多次座谈、修改后,形成该纪要。现下发给你们,暂作为我省刑事司法的参考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中,若有什么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本纪要于下发之日起实施。下发之日前已经处理的案件或已经批捕正在审查起诉及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不适用本纪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 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2011年03月12日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50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
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 豫高法发[1998)64号
各市、地、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分局;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因有关条款对犯罪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各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中难以操作,影响了刑事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省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参考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就新刑法有关条款的数额、情节等标准拟定了初步意见。经与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多次座谈、修改后,形成该纪要。现下发给你们,暂作为我省刑事司法的参考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中,若有什么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本纪要于下发之日起实施。下发之日前已经处理的案件或已经批捕正在审查起诉及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不适用本纪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文 件
豫商商贸[2011]1号
关于在漯河、驻马店等9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
浆工作的通知
漯河、驻马店、济源、鹤壁、许昌、三门峡、信阳、商丘、周口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交通局、质监局、
环保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根据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商务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的要求,依照省政府第121号令《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在漯河、驻马店、济源等9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漯河市、驻马店市、济源市自2011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砂浆,鹤壁市、许昌市、三门峡市自2012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砂浆,信阳市、商丘市、周口市自2013年12月31日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砂浆。
上述9市要严格按照所限时间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禁现”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
采取有效措施,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
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会商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日
1
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 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五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
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会商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日
1
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 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五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安培训机
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会商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日
1
河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设立保安培训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第三条 保安培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规范管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
第五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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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其已经立案审查的案件需借阅相关案卷的,凭《调(借)阅案卷通知书》,并按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但内部副卷除外。
人民检察院自借卷之日起二个月内将案卷归还人民法院;特殊情况不能归还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续借手续,但续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复查或已经提起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暂缓借卷。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应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下列抗诉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一)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上级人民法院复查维持的。
第四条 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人数随抗诉卷宗送达抗诉书副本。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
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建设厅
中铁十五局内部资料解密
河 南 省 统 计 局 河 南 省 建 设 厅
文件
关于公布“2004年度河南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综合实力50强单位”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统计局、建设局(委)、房管局、各有关新闻单位:
为使河南在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中走在前列,进一步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培育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提高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知名度,树立河南企业的良好形象。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建设厅按照科学性、客观性的原则,依据河南省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综合实力排序,排出了“2004年度河南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50强单位”,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50强企业呈现如下特点:它们是全省行业的排头兵,实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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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内部资料解密
厚,在支撑河南经济增长中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民营企业已成为行业的主力军,它们注重品牌效应,盈利水平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河南的城乡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希望2004年度河南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50强单位按照《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的要求,强化管理,提高竞争力,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为促进河南走在中部地区前列,为全面建设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
豫政办 〔2009〕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整治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巩固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
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同心协力、克难攻坚,深入持久地推进整治工作,取得了有效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显著成效。但是,由于粘土砖使用惯性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粘土砖生产出现局部反弹,特别是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当前,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工作正处于全面巩固整治成果的关键阶段,已取得的整治成果来之不易,巩固整治成果的工作决不能放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保持清醒认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再接再厉、齐抓共管,坚持在深化整治的过程中巩固
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河南省自主创新产品专项的通
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河南省自主创新产
品专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31来源:发展计划处阅读次数:2531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推动自主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省科技厅、财政厅决定实施河南省自主创新产品专项,对评定的省自主创新产品给予奖补。
请按照《河南省自主创新产品专项申报指南》(见附件)的有关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统筹组织和安排好申报工作。 附件:1.河南省自主创新产品专项申报指南
2.河南省自主创新产品专项申报书(奖励性后补助类) 3.河南省自主创新产品专项申报书(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 4.河南省自主创新产品专项推荐项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