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持股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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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内涵及政府合法性分析论文
篇一:政治合法性论文
从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看中国政治
刘文飞 20121131241
摘要政治合法性是西方政治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但由于对其概念本身的理解不同,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上,长期存在着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不同的思想流派。到20 世纪中后期,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则将二者的观点进行融合,提出了“重建性的政治合法性理论”。本文主要通过研究这三大理论,并结合中国社会政治现实,来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构建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规范主义经验主义重建性
根据一般的学术理解,政治合法性被理解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政治合法性研究的是政治系统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它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也是西方政治学理论特别是有关国家和民主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自从党的十六大以来,政治合法性逐渐进入我国的政治理论研究视野,在国内理论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加强学习西方政治学理论中的合法性理论,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政治合法性的渊源。
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最早出现的是它的形容词形式“legitimus”,词典意思主要是指“符合法律的”、“与既定规章、原则、标准相一致的”、“符合逻辑的”、“正当 的”等,在早期的使用中主要应用于司法领域。
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不管企业规模大小,亦无论其管理基础是强是弱,均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赖以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之一。
但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中一旦被认定无效,也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如何使企业规章制度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的大背景之下,本文试图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以及其他劳动法规的规定,在法律的视角下对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及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分析,以明确企业规章制度中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以期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
历经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传统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计划管理体制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也赋予了企业规章制度新的内容。
(一
松散等级体系下的合法性崛起
松散等级体系下的合法性崛起
——春秋时期“尊王”争霸策略分析
周方银
? 2012-11-05 17:04:50 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京)2012年6期
【内容提要】作者对春秋时期诸侯以“尊王”方式进行的争霸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尊王”是一种在松散等级体系下较为有效的争霸策略。它是一种合法化的崛起方式,可以减小来自体系的阻力,通过“尊王”可以对周王室以及体系内其他诸侯进行安抚,并有助于孤立和威慑体系内的竞争性大国。从西周到春秋时期,是一个体系等级性逐渐松散化的过程,到战国时代体系逐渐进入较为典型的无政府状态。春秋时期,诸侯“尊王”行为随着体系的演变而变化。争霸诸侯“尊王”的最高点出现在体系由严格等级体系转向松散等级体系的前期阶段。此后,争霸诸侯“尊王”的水平会逐渐下降,直至完全流于形式。此外,在诸侯尊王的过程中,存在王室与霸主之间对体系内与合法性相联系的权威的争夺。这一分析有助于丰富大国崛起和大国争霸的研究,深化对不同国际体系形态下行为体行为的理解。
【关 键 词】等级体系/尊王攘夷/春秋战国/争霸策略/东亚秩序
一问题的提出
春秋时期,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一种较为特殊的争霸行为,即齐桓公、晋文公等国君以尊王的方
组织制度理论中的“合法性”研究述评
组织制度理论中的“合法性”研究述评
陈扬许晓明谭凌波
2013-2-22 16:08:38 来源:《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10期【内容提要】“合法性”是组织制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虽然国内学界对这一概念已并不陌生,但在对其内涵的把握上却并不是很准确,由此也产生了很多研究上的误区和瓶颈。文章通过对近30年来西方顶尖学术期刊中相关文献的梳理,系统阐述了组织制度理论中“合法性”的内涵、维度、来源、基础、作用机理及组织的应对策略等理解“合法性”的最根本性问题,并首次提出了“合法性连续体”的概念用以全面刻画“合法性”。最后,文章还提出了关于“合法性”研究的三大研究前沿性命题。
【关键词】组织制度理论合法性合法性连续体
一、引言
组织作为一个开放性的系统,需要不断地从其外部获取资源,并通过转化成产品或服务输出维持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组织是否能够存续主要依赖于组织的生产效率。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逐渐认识到:仅凭纯粹的经济学理论无法解释很多管理现象。例如为什么生产效率远远高于当地同行的中国制鞋企业曾在2004年一度被退出西班牙市场?近年流行于西方学界的组织制度理论启发我们从另一种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具有复杂性的组织。这种理论认为:生产效率仅仅是组织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摘要. 在现代,对行政行为的评价形成了两个标准,即合法与合理。合法与合理也曾被学者们概括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要求是:行为主体、内容、程序和形式合法。行政行为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做到合理,应具有以下要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目的、具有正当动机、必须基于相关考虑和必须符合公正法则。在行政执法中存在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行政行为合法而不合理的原因分为两种:行政机关没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和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管理法规存在缺陷。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原因: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本来已经不合时宜,但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或废除,结果在行政行为上就造成形式上不合法;再者,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多元体构成的;同时,法律真空现象给行政执法寻找依据造成困难。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也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因此,对行政行为的价值评判就成为了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也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明确这一价值评判标准,对于指导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合法与合理是人们对行政行为的两个基本要求,所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
从“钓鱼执法”看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从“钓鱼执法”看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内容摘要】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问题可探究的问题至少包括:对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进行重新界定,挖掘出其不同于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和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特性;理清影响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认定权衡标准的因素,力求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最优效用;提出“陷阱取证”的合法性界限,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最终目的。 【关 键 词】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 陷阱取证 权衡标准 合法性界限
近年来全国各地“钓鱼执法”现象愈演愈烈,给社会秩序和公民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钓鱼执法”,属于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问题的范畴。与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问题相比,理论界对于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探讨缺乏热情。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问题可探究的问题至少包括:对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进行重新界定,挖掘出其不同于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和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特性;理清影响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认定权衡标准的因素,力求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最优效用;提出“陷阱取证”的合法性界限,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最终目的.
一、理论层面——对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重新界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概念,学者们见解不一。有学者指出,“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指诉讼双方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在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提取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
工会持股详解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
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
工会持股详解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
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