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讲义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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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的讲义
目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 .................................................................................. 0
第一节 导论 .................................................................................................... 0 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 5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 5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 ................................................................................ 15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
2011年新起点理论强化班杨帆理论法学讲义-杨帆
新起点备战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理史宪(杨帆)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1
法 理 学
第一讲 法的本体
【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
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
1.法的可诉性;
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 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 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 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
法的概念的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基于此,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 2.法律实证主义 (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
2011年新起点理论强化班杨帆理论法学讲义-杨帆
新起点备战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理史宪(杨帆)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1
法 理 学
第一讲 法的本体
【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
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
1.法的可诉性;
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 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 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 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
法的概念的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基于此,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 2.法律实证主义 (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
2011年新起点理论强化班杨帆理论法学讲义-杨帆节选
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理史宪(杨帆)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法 理 学
第一讲 法的本体
【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体论 概念与特征 价值与作用 法的要素 渊源与效力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
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
1.法的可诉性;
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 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 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 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2010众合法条串讲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2010众合法条串讲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2010年三国法串讲阶段授课讲义
杨帆
国际公法讲义
一、国际公法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
诈缔约权(国内法) 排除错误、
欺、贿赂、强迫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2010众合法条串讲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3、条约冲突的解决:
4
5、条约的解释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联合国宪章》)
后约
2010众合法条串讲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二、国际法 律责任
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2010众合法条串讲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1)投票权:每
2010理论强化班杨帆三国法讲义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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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国际法渊源 包括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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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缔约权(国内法) 排除错误、
欺、贿赂、强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
10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10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本资料由易考100网整理,仅供学习,禁止外传
2010年司法考试预热班讲义
第一部分
2009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分析
一.分值分布
2009年司法考试试题中,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中国宪法的题目共有106分,其中单选题:23分;多选:30分;不定选:8分;论述:45分。
在各类题型中,考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5道单选题和一道论述题,共计25分,考察法理学的有7道单选、6道多选、2道不定选、一道论述,共计48分,考察法制史的有:4道单选、3道多选,共计10分、考察宪法的题目:7道单选、5道多选、2道不定选,共计21分; 从分值的分布的角度来看,基本上和过去三年保持一致,如法理的选择题保持了23分、法制史保持在10分左右;第四卷继续有法理方面的论述题目。
二.考点分布及命题规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单选和论述都非常简单,无论是我们在讲基础阶段的课程还是冲击阶段的课程时都有做分析和交代,并且做了重点强调,应该说这部分知识点的25分基本上属于“送分型题目”,考生朋友至少应该得20分。
法理学的知识点还是集中在一些传统的重点之上:如法律的要素、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法律解释和
2012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1 法 理 学
第一讲 法的本体
【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
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
1.法的可诉性;
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
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
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
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
(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
2012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杨帆法理学讲义
1 法 理 学
第一讲 法的本体
【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
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
1.法的可诉性;
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
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
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
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
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
(1)基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
2013年基础精讲班杨帆(女)国际经济法讲义
2013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班国际经济法讲义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注意:《2010年通则》和《2000年通则》没有相互替代关系,二者都属于有效状态,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
(1)基本特点
A、共解释了11个术语,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B、 除了EXW和DDP,其余的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
进口手续
(2) FOB、CIF和CFR
共同点: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 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3)FCA、CIP和CPT
①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②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 ③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④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