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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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具备条件及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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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具备条件及所需资料
贵州省境内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一)经批准到省外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经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三)经批准在省内市(州、地)范围内跨县域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授权各市(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部门审批,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涉及财政出资的,应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在贵州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且信用良好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资信良好、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
格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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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一般担保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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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一般担保公司的区别
我们在投资P2P过程中发现,项目的担保公司有两种,一种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种是一般担保公司。那么,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一般担保公司有何区别?P2P 平台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项目,我们在投资过程中又该注意什么?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一般担保公司的不同点:
1注册资本不同
一般担保公司只要五十万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金额较大,一般在五千万甚至一个亿以上(最低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设立条件不同
一般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
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需经省级政府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
3业务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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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我们能看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般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中需注明兼营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而一般担保公司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能从事的贷款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
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般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一般担保公司一般主要做资金过桥、短期借贷业务,就是俗称的高利贷。
4担保杠杆不同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担担保公司的破产申请,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入规范化的必要和必须性进入了核心阶段.记者从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获悉,为规范与维权中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化发展,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对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了六次全面调研,并广泛征求全国资深权威专家70余位,分别在河南郑州、北京召开二次全国性研讨大会,十五次易稿修改后,并出台《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已经同意实施,现印发并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附件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性管理,防范和控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风险,促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规范有序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维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担担保公司的破产申请,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入规范化的必要和必须性进入了核心阶段.记者从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获悉,为规范与维权中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化发展,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对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了六次全面调研,并广泛征求全国资深权威专家70余位,分别在河南郑州、北京召开二次全国性研讨大会,十五次易稿修改后,并出台《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已经同意实施,现印发并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附件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性管理,防范和控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风险,促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规范有序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维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3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4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融资担保公司薪酬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薪酬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员工薪酬制度如何制订?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融资担保公司薪酬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担保公司薪酬制度
一、目的
鼓励公司全体员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定增长,建立起具有公司特色的价值分配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追求公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引进人才需要和当地收入分配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各类业务。
三、基本原则
1、职位价值导向原则:将职位本身的价值作为确定工资报酬的基础,员工工资的确定与职位挂钩,不同价值职位领取不同薪酬。
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价值分配上打破平均主义,工资报酬向为公司持续创造价值的员工倾斜、向关键岗位倾斜,对员工所创造的业绩予以合理的回报。
3、可持续发展原则:工资报酬的确定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适应,与公司的整体效益的提高相适应。通过工资报酬来吸引人才,留住关键人才,激活人力资源,
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市场导向原则:在合理控制人工总成本的前提下,以市场为依据,制定合理的工资报酬水平,保证公司员工整体薪酬水平的市场竞争力,以吸引和保留优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运作规范、严控风险、创新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建立浙江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批。
第六条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大监管事项,维护金融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融资担保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仅供参考)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 ................... 3
第二章 投资人简介 ........................ 3
第三章 市场分析 ......................... 4
第四章 拟开展的业务情况 .................... 9
第五章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及具体措施 .... 15
第六章 公司组织形式 ...................... 20
第七章 效益分析 ........................ 21
第八章 综合结论 ........................ 21
第一章 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陕西欣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第五国际A座22层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咨询、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
其他技术创新产业、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注册资本:1亿
发起单位:第二章 投资人简介
企业名称:陕西欣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池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规章,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和流程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制定筹建方案,预先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向所在地政府(县或区)或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筹建审批。具体事项依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金融办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以下的,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筹建,由市政府金融办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3、审批机关自收到完整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