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浙江省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浙江省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
如对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打赏,谢谢!
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讨论稿)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预防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所属各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检维修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规定应用于全省系统所属油库、加油(气)站所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高处作业活动。其它非生产性活动可参照执行。
2 参考文件
GB6095 一2001 《安全带》 GB5725 一1997 《安全网》 GB/T4200 一2008 《高温作业分级》
JGJ80 一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Q/SY1236-2009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a) 一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2-5米(含2米)高处的作业。 b)
高处作业管理规定节选
第一章 高处作业坠落控制
第三十一条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特殊高处作业
符合以下情况为特殊高处作业:
1.在作业基准面30米及以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2.雨、雪等恶劣天气进行的高处作业; 3.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
4.接近或接触带电体进行的高处作业; 5.受限空间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6.突发灾害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7.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8.异常温度设备设施附近的高处作业。 (二)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1.一级高处作业:2米≤作业面<5米,坠落半径3米; 2.二级高处作业:5米≤作业面<15米,坠落半径4米; 3.三级高处作业:15米≤作业面<30米,坠落半径5米。 第三十三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为了充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首先要考虑设置脚手架等作业平台,或者使用带工作平台的升降机,并且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同时系挂安全带。
第三十四条安全带要采用双绳双大钩式(即全身式)安全带。在进行无工作平台的高处作业(如管廊上作业、临边作业、洞口附近作业、攀登作业等)时,作业人员要配戴安全带,并在移动时采取单勾交叉换位方式,确保安全带始终处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稿)
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讨论稿)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预防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所属各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检维修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规定应用于全省系统所属油库、加油(气)站所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高处作业活动。其它非生产性活动可参照执行。
2 参考文件
GB6095 一2001 《安全带》 GB5725 一1997 《安全网》 GB/T4200 一2008 《高温作业分级》
JGJ80 一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Q/SY1236-2009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a) 一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2-5米(含2米)高处的作业。 b) 二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5-15米(含5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稿)
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讨论稿)
1 范围与应用领域
1.1 目的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预防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所属各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检维修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
本规定应用于全省系统所属油库、加油(气)站所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高处作业活动。其它非生产性活动可参照执行。
2 参考文件
GB6095 一2001 《安全带》 GB5725 一1997 《安全网》 GB/T4200 一2008 《高温作业分级》
JGJ80 一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Q/SY1236-2009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a) 一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2-5米(含2米)高处的作业。 b) 二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5-15米(含5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111111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颁发部门:化工部 发布日期:1987-08-15 生效日期:1987-08-15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杜绝化工系统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划清事故责任,根据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化生字第46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工企业内一切高处作业(包括外包工程项目)。
第三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
根据化工企业的特点,对于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亦视为高处作业。 二、化工高处作业分级
第四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83)执行。
第五条 在化工企业里虽在2米以下。但属下列情况时,视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
1
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4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2016年1月6日
1
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
制度名称 制度编号 制度版本 所属业务类别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JZGSH-B120203-23制度文号 中国石化安?2016?4号 -171-2015-1 2 主办部门 安全监管局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会签部门 监督管理 / 监督检查者 解释权归属 废止说明 制定目的 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 约束对象 安全监管局 安全监管局 信息化管理部 审核部门 法律部 企业改革管理部 签发日期 2016年1月6日 原《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生效日期 2016年1月6日 788号)同时废止 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总部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高处作业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业务类别 监督管理 规定 所属层级 通用业务制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4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2016年1月6日
1
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
制度名称 制度编号 制度版本 所属业务类别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JZGSH-B120203-23制度文号 中国石化安?2016?4号 -171-2015-1 2 主办部门 安全监管局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会签部门 监督管理 / 监督检查者 解释权归属 废止说明 制定目的 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 约束对象 安全监管局 安全监管局 信息化管理部 审核部门 法律部 企业改革管理部 签发日期 2016年1月6日 原《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生效日期 2016年1月6日 788号)同时废止 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总部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高处作业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业务类别 监督管理 规定 所属层级 通用业务制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办法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
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JGJ59-201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代码证、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颁发的行业确认证书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四条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自行制作吊篮,出租单位用于出租的吊篮,还应符合行业确认书中
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文件
浙交监〔2014〕1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质监站(局)、义乌市交通质监站: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制度,减轻监理企业负担,提高监理服务质量,我局对2004年9月27日发布实施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04〕122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资质管理处联系。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4年4月1日
(联系人:周建强联系电话:0571-********)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工艺及有关试验实施的全过程现场察看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隐蔽工程、重要工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29号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强 2014年12月31日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综合治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治水,是指以治污水为主,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等共同推进的治水工作。
第三条 综合治水(以下简称治水)工作坚持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社会参与、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治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强化工作保障和责任落实,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处理治水工作重大问题。流域上下游地区要加强规划衔接,密切配合,全力治水。
第五条 实施治水工作“河长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治水责任人,明确治水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
—1—
取得治水实效。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水工作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