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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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调遣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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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异地调遣(借调)管理办法

1.目的

1.1为适应集团发展战略要求,明确异地调遣员工薪酬福利待遇的确定原则,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本文中所述调遣包含借调人员)。

2.适用范围

2.1 集团总部及各子公司之间人员的异地调遣。

2.2各子公司可根据此办法规定的标准原则,制定区域内异地调遣员工调遣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2.3集团所有入职员工的异地调遣均参照此办法执行。 3.定义

3.1本办法所称异地调遣,是指因业务发展需要,兼顾员工发展空间需求,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集团或各子公司调遣员工,前往原工作城市外、非家庭所在地的集团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工作,且工作时间超过1个月(不含)的安排。

3.2所称原工作城市,按如下原则认定:

3.2.1员工调遣前如在调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的,以调出单位所在地为准。

3.2.2员工调遣前如在调出单位连续工作不足三个月的,以调出单位的上一家单位所在地为准,并以此类推。

3.3员工从入职地调入家庭所在地/长期居住地(地级市)的不属于异地调遣。

3.4公司引入的特殊人才,在招聘时已明确工作地的,按照与其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相应工资福利待遇,不属于异地调遣。

3.3所称家庭所在地,按如下

异地任职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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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中层干部及财务主管异地任职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集团经营业务发展需要,统筹规范集团异地任职干部薪酬福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异地任职的集团中层干部和下属公司财务主管。 各下属公司异地任职的中层(财务主管除外)及以下干部的薪酬福利政策由各板块或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和公司经营情况自行制订。

第三条 [定义]

集团中层干部是指集团公司部门级干部和下属公司经营层干部。 异地任职是指因集团经营发展需要,经派入公司董事会确认,干部(实行谈判工资干部除外)被派往常住地以外城市或地区工作,时间为一个完整聘期。

常住地是指干部本人户口或家庭所在地。

干部被派往的非常住地公司或驻外机构简称派入单位。 干部异地任职前所在公司简称派出单位。 第四条 [薪酬管理]

(一)异地任职干部薪酬构成及标准

异地任职干部薪酬由日常工资、年终奖金/绩效年薪和异地任职补贴构成。 1、日常工资、年终奖金/绩效年薪

异地任职集团中层干部日常工资、年终奖金/绩效年薪按派入单位董事会确定的薪酬方案执行,异地任职下属公司财务主管按集团公司薪酬方案执行。

2、异地任职补贴

异地任职补贴考虑派入单位距离常住地路程距离、派入单位所在地艰

成劳社办〔2008〕479号(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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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成劳社办〔2008〕479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就医按驻外时间的不同分为长期和短期驻外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短期驻外人员是指因公出差、学习、进修、考察和探亲等原因在异地暂住6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包括:

(一)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下同)医疗机构

异地就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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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四川省泸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长期驻外)申请表

单位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医保经办人签字:

备注:1、所选医院需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2、本表一式三份,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人各一份。 3、除本表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须提供单位人事证明复印件。 4、本表各项内容请认真填写,如有变动,请及时与参保单位或泸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稽核股联系。联系电话:(0830)8185902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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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 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根据“合理布设、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 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上款所称省内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 (自治区 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 分支机构。跨省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范围 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在异地初次设立分支机构, 只能设立分行, 在新设分行正式营业 一年后,可以按照《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同城支行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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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2日 信息来源:

一、异地安置手续办理

1、退休后回原籍安置,或随配偶、子女在异地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填写《合肥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表内选定的安置地点和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2、对个人报来的材料(包括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合肥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近期一寸彩照1张),进行核实后,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

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有关状态发生变更(如定点医院的更改、居住地的变化等),应填写《合肥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待遇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

二、异地特殊病门诊卡办理

异地安置人员患有合肥市医保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可向合肥市鉴定办公室申请鉴定,办理特殊病门诊卡(已有市内特殊病门诊卡的,可直接在市医保中心办理换卡手续)。

三、异地医疗费用的结算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确定的医院住院后,须在五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合肥市医保中心,住院费用达到5万元应电话通报治疗情况。跨年度住院费用须于当年12月31日与所住医院中途结帐;

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医院盖章)、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

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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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省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资金垫付多,就医监管难的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

19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退休、异地工作等原因,长期居住在省内参保地外,因病就医,其医疗费用结算,就医服务管理,

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学习、探亲等原因,在参保地外突发疾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经办机构可经协商、签订协

议,开展委托结算服务管理业务。

第二章 就医服务管理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异地就医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内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组织和协调事务,规范业务流程。具体承办各市(除西安市外)

参保人员在西安地区的省级医保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管理和费用结算

事宜。

第五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异地就医具体结算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本市范围

内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第六条 参

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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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内和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参保地,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所在地;就医地,是指参保人员就医所在地。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县(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组织实施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地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经办业务;市(地)级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本级及所辖县(市)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市(地)、县(市)级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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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

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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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省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资金垫付多,就医监管难的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

19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退休、异地工作等原因,长期居住在省内参保地外,因病就医,其医疗费用结算,就医服务管理,

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学习、探亲等原因,在参保地外突发疾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经办机构可经协商、签订协

议,开展委托结算服务管理业务。

第二章 就医服务管理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异地就医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内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组织和协调事务,规范业务流程。具体承办各市(除西安市外)

参保人员在西安地区的省级医保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管理和费用结算

事宜。

第五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异地就医具体结算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本市范围

内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第六条 参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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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一、企业公司管理大纲.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员工守则.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一部分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5

第一章 文件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5

第二章 档案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7

第三章 保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9

第四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度. . . . . . . . . . . . . . 10

第五章 证照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15

第六章 证明函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15

第七章 会议管理制度.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