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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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案例分析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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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案例分析:民事权利案例分析

【案情】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2 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确实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勉强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于A、B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决定。甲与同学商量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付的价。 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1.(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B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

《民事权利》教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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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教案设计

一、教学目的

1、了解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识记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3、学会运用民法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二、重点及难点:民事权利的内容和分类

三、作业及讨论:

1、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有哪些种类?

2、什么是债权?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3、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有哪些种类?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

教学过程:案例一:

请你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对此事给予评价。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法赋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实施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

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物权及其种类:财产所有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承包经营

权;相邻权;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

(二)债权

I . 1、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成为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这种关系就成为债或债权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

2015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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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公务员考试资料 备考方法 考试热点

2015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肖像权;法人的名誉权遭受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款。

(3)受目的范围的限制。①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目的范围的限制。超越目的范围,机关法人无民事权利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无效)。②原则上,企业法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目的范围的限制;但是,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民事活动时,欠缺民事权利能力 (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独立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以下特点:

2015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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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公务员考试资料 备考方法 考试热点

2015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肖像权;法人的名誉权遭受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款。

(3)受目的范围的限制。①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目的范围的限制。超越目的范围,机关法人无民事权利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无效)。②原则上,企业法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目的范围的限制;但是,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民事活动时,欠缺民事权利能力 (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独立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以下特点:

高考政治二轮复习 专题二十一 民事权利和义务 考点一 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人身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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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一 民事权利和义务

考纲要求

考点 考试内容与要求 1.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①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②实现民事权利和认真对待权利和义承担民事责任(c);③民法对诉讼时效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承担民事责任 高频考点 务,积极维护人身权 的规定(a) 2.积极维护人身权:①生命健康权(b);3.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b) 1.依法行使财产权:①所有权(c);②依法行使财产权,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用益物权(b);③担保物权(a) 1.所有权 2.切实保护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2.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权(c) 考点一 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人身权

问题导思 1.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知识梳理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②内容 (1)民事权利的实现,除了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③实际行动 2.民事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哪些因素?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④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⑤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⑥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

【中小学资料】九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 第五单元 走近民法 第十四课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练习 教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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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最新教育资料

中小学最新教育资料第十四课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基础题

一、判断正误

1.民法以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

2.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3.人生权利与我们的人生直接相关,涉及我们的生命健康自由和尊严()

4.民事责任有多种类型,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其中违约责任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责任种类()

5.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无过错

为构成要件,而特殊侵权行为则由法律另作特别规定。()

◆能力题

二、漫画解读

6.解读漫画说明了什么?

三、选择题

中小学最新教育资料

7.小同学知识比较渊博同学们私下都称她为“小博士”。同学们的这种行为()

A.违反了同学交往的基本要求

B.侵犯了小茹的姓名权

C.没有侵犯小茹的任何权利

D.侵犯了小茹的名誉权

8.民事权利包括()

①人身权②财产权③知识产权④继承权

A.①②③3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3④

9.财产权主要包括()

A.物权和债权

B.继承权和被继承权

C.股权和投资权

D.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10.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它保障了公民的()

A.隐私权私有财产权

B.隐私权智力成果权

C.

2020内蒙古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知识-民法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关考点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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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备考

2020内蒙古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知识-民法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关考点提炼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在考察中多以案例的方式去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同时以概念性题目考察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点,需要重点掌握区分。

一、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从出生到死亡,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相同,所以刚出生的婴儿也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出生证明时间或者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该证据为准。

(二)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原则上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民法总则出来后作出了新的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例】张三去世未留下遗嘱,留下四十万共同财产,张三已经成家娶妻,妻子怀有六个月身孕,还有父母健在,那按

动产、权利质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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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权利质押案例

动产、权利质押案例

该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某银行甲与某公司乙签定一质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发放贷款500万,乙以其所经营的家电产品作质押担保,甲负责租赁仓库一间作为存放乙提供的质物。但是考虑到乙所提供的家电产品有销售季节的限制,故两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甲乙双方各委派监管人员一名,共同负责质物的存放、提取和保管工作,并设立质押物登记簿一份,乙可以进入甲所保管质物仓库中提取处于销售旺季的家电予以销售,但是乙同时应该放入其他家电产品充当补充以保证该仓库所储存的货物价格总额应不少于贷款金额的1.667倍,质押物登记簿登记记载的库内家电产品为本协议的质物。

后由于乙未如期偿还贷款,甲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就该仓库所存有的货物优先受偿,法院受理以后,对于该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存有不同意见。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质押合同无效。

本案涉及的质押属于动产质押,按照《担保法》第92条的规定,动产是除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外的一切可以移动之物,但是并非一切动产均可成为质押的标的物,作为质物的动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担保物权的设立本身是以获得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优先受偿的变价权,故那些

动产、权利质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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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权利质押案例

动产、权利质押案例

该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某银行甲与某公司乙签定一质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发放贷款500万,乙以其所经营的家电产品作质押担保,甲负责租赁仓库一间作为存放乙提供的质物。但是考虑到乙所提供的家电产品有销售季节的限制,故两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甲乙双方各委派监管人员一名,共同负责质物的存放、提取和保管工作,并设立质押物登记簿一份,乙可以进入甲所保管质物仓库中提取处于销售旺季的家电予以销售,但是乙同时应该放入其他家电产品充当补充以保证该仓库所储存的货物价格总额应不少于贷款金额的1.667倍,质押物登记簿登记记载的库内家电产品为本协议的质物。

后由于乙未如期偿还贷款,甲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就该仓库所存有的货物优先受偿,法院受理以后,对于该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存有不同意见。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质押合同无效。

本案涉及的质押属于动产质押,按照《担保法》第92条的规定,动产是除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外的一切可以移动之物,但是并非一切动产均可成为质押的标的物,作为质物的动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担保物权的设立本身是以获得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优先受偿的变价权,故那些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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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法学院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极易遇见的题型以及其分析解答,便于广大学子备考

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