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裁判依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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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裁判依据汇总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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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裁判依据汇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2015年12月24日)

九、 关于以物抵债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金钱债务,有时双方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实务上将该种替代履行债务的方式称为以物抵债。一般情形下,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还清债务。但有的以物抵债则是为了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恶意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在以物抵债案件审理中,既要注重以物抵债在了结债务、化解矛盾纠纷、节约交易成本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能对以物抵债约定轻易否定;同时,也要严格审查当事人缔结以物抵债的真实目的,对借以物抵债损害相对人、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予以否定。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研究。

第一,关于债

以物抵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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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以房产抵工程款如何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以房产抵工程款属“转让财产”,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

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也就是说,或是企业自己按公允价值确定,或是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定。 最高

以物抵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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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债务人): 乙方(债权人): 鉴于:甲方因经营需要,在 年 月至 年 月间多次向乙方进行借款,借款到期后甲方无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自愿以名下的机器设备进行以物抵债。故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以物抵债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债务金额

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确认,甲方共计结欠乙方借款本息共计 元。 第二条 抵债财产

甲方愿意以其位于 内的所有机器设备抵偿所欠乙方的债务(具体设备详见附表1,附表1 为本协议附件)。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对附表1所列的抵债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合法的处分权;

(二)甲方在附表1所列的抵债财产上没有为乙方以外的第三人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三)对于附表1所列的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

以物抵债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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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模板)

  甲方(债权人、买受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债务人、出卖人):

  身份证号:

  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乙方愿以自己名下的财产抵还此欠款。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债务情况: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抵押借款合同》,甲方依据《抵押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未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截止到年月日,甲乙双方结算,乙方欠甲方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本次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元。

  二、抵偿财产情况

  房屋产权人:

  房屋产权凭证文件:

  房产地址:

  房产证号:

  房产面积:

  配套家具、设备:

  房产其它情况:

  (上述房产以及所列配套家具、设备均作为抵债财产,以下统称房产)

  三、抵债安排

  1、乙方承诺同意提供第二条的房产清偿第一条的全部欠款。

  2、上述房产作价人民币(大写)(元)。上述房产用于抵债后,尚有债务余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

  3、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4、本协议约定的房产过户以及债务余额办妥或结清之后,甲乙双方的债务视为清偿完毕。双方确认:甲乙双方按本协议履

以物抵债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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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

通讯地址: 乙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于201x年4月3日签订了编号为(企业)201x年006号《借款合同》,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xxxx万元整,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借款。现因甲方原因预计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自愿将其财产用于抵偿其所欠乙方的债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特就以物抵债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债务数额

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确认,截止201x年6月13日,甲方累计欠乙方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xxxx万元整。

第二条 抵债财产

第三条 抵债金额

xxx万元整,用于抵偿甲方所欠乙方债务。

(一)甲方对抵债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抵债财产上,没有为乙方以外的第三人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甲方(

以物抵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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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债务人): ,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债权人): ,

身份证号码:

______(甲方)愿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_______(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 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车牌照为 )抵偿所欠乙方的债务。

第二条 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 万元,折价款作为抵债金额用于抵偿乙方债权,其余2万元债务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一年内归还。

第三条 财产交付

甲方应在本协议书上签字之日起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抵债财产的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但受让人已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第四条 登记

对于本协议涉及车辆登记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变更登记时间。

第五条 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及时支付。

第六条 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的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

(2015)第749期:最高法: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观点及其适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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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第749期:最高法: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观

点及其适用依据

阅读提示: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司法实践中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协议设立的不同时间,可以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权属是否转移,可以分为:已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和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不同形态,可以分为:动产以物抵债和不动产以物抵债(凡是能为人力支配、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财产性权利均可成立以物抵债);根据以物抵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和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对于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效力等,理论、实务界意见分歧较大,其核心争议在于以物抵债的实践性与诺成性之争,目前尚未形成主流共识,相关的司法裁判也认定不一,甚至大相径庭,亟待有权机关尽早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本文收集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

“以物抵债”的效力认定规则及法律适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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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实践中很多是在借贷关系中产生纠纷后,借贷双方约定以一方的房产、车辆、股权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给付给另一方用以消灭原债务。但如何才能成立以物抵债,使原债消灭?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对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对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及法律适用规则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加以详细解读。

【案例引入】

甲向A公司借款2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以甲在B公司占有的50%的股权作质押,对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同时B公司也以其名下房产进行抵押作为担保。之后甲因资金周转不灵,到期无法还款,于是A公司要求甲将其名下B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但因某种原因股权未转至A公司,而是应A公司的要求转至A公司员工名下。同时A公司还要求对之前B公司抵押房产的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之后甲出具声明,表明股权转让至A公司后,还清所有欠款本息。但随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名下房产,法院认为甲向A公司出具的声明不足以认定为,双方已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且没有结清证明,不能证明还款金

最高院批复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否引起物权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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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的解读

有关部门就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解读】一、问题由来

山东某某公司与魏某某租赁合同2蚌纷一案,某某中院经审理判决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房屋租赁费356000元。判决生效后,魏某某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2009年11月,该案被立案执行,某某中院根据某某公司的申请,将魏某某名下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但在另案宋某某与魏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此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5月已经明确将上述两处房屋抵偿给宋某某,并由魏某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通过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故案外人宋某某在上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向某某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此房屋已通过有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为其所有,不得对此予以查封,故请求某某中院解除查封。

一、

“以租抵债”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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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华平/虚假租约审查标准之三:“以租抵债”的效力认定

法律天使 · 2016-01-07 03:17

作者:赖华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典型案例:厦门中院在执行厦门某技术合作公司与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经三次拍卖流拍后,执行法院裁定以最后一次拍卖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在法院张贴搬迁公告时,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认为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租赁合同,租期10年,租金一次性抵偿被执行人拖欠其债务1200万余元。

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常发生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被设定以租抵债的现象,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日后的长期租金收益抵偿其债务,或者将不动产直接交付给该债权人长期使用,抵偿其债权额。对此,有观点认为,这并不是真实的租赁合同,而是一种被执行人以租金抵债的擅自处分不动产行为,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法院查封执行。也有观点认为,以租抵债也是一种合同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或者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并不能否认其合同效力。

笔者认为,暂不论上述案例中租赁合同的真实性问题,假定该租赁合同是真实的,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以租抵债合同,应当结合此类合同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