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水案和许霆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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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水案感想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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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德水案引发的关于法律的思考

于德水案感想

——法与情 法与其他

在思修课上具体了解到于德水案,又联想到之前的许霆案,忽然思考到在每个案件中法律如何体现,在相似的案件中什么才是评判的标准,在法律中是否应该有情。

因利用银行ATM机故障从银行非法获利9万余元,于德水几乎成了8年前广州“许霆案”的翻版。最后被告人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德水当庭表示不上诉。对于这个结果正像判决书中说的“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因为此案件的特殊性,判决结果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但是此判决却全面地从四个方面,考虑到银行,被告人个人生活,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这个答案。

法律不仅是我国保证实施的每个法律条例,还是无形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追求。人们在评议某些案件时不能单纯孤立的以案论案,妄议谁有罪,判决书是否合理。审判人员首要是站在法律的基础上,再次加入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就像于德水案,他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是正常而不可改变的。在这个案件中法律的作用就

(转)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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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

由于种种原因,法学界对家喻户晓的许霆案的行为性质存在激烈争议。本文首先就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予以论证;其次对许霆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展开讨论;最后对许霆无罪的看法进行分析。⑴

一、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将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相互拉近和对比分析的过程。所以,怎样理解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怎样理解“盗窃”),以及如何归纳许霆案的事实,成为认识许霆案的重要问题。

(一)何谓盗窃?

我国刑法理论几乎没有争议地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⑵显然,这一定义只是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⑶但是,要求盗窃必须具有“秘密”性,是存在疑问的;这一定义也没有说明窃取对象的属性(财物由谁占有),更没有回答何谓“窃取”。

1.要求盗窃具有秘密性,是为了区分盗窃与抢夺(盗窃是秘密的,抢夺是公开的),但是,这种区别难以成立。

根据通说,“?秘密?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所有人、保管人发现。如果行为人已经明知被被害人发觉,公然将财

许庭取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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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

许庭取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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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

惠州“许霆案”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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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水,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现襄阳市)樊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旭辉,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水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分别于同年6月6日、7月23日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6月4日、8月2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向本院移交补充侦查的证据,并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惠阳检公诉刑变诉(2014)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认定事实作出变更,并将指控于某水的罪名变更为盗窃罪。本院依法于同年4月1日、9月11日、9月28日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春杨、代理检察员高明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水及其辩护人黄旭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

惠州“许霆案”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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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水,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现襄阳市)樊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旭辉,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水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分别于同年6月6日、7月23日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6月4日、8月2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向本院移交补充侦查的证据,并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惠阳检公诉刑变诉(2014)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认定事实作出变更,并将指控于某水的罪名变更为盗窃罪。本院依法于同年4月1日、9月11日、9月28日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春杨、代理检察员高明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水及其辩护人黄旭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

惠州“许霆案”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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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水,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现襄阳市)樊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旭辉,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水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分别于同年6月6日、7月23日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6月4日、8月2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向本院移交补充侦查的证据,并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惠阳检公诉刑变诉(2014)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认定事实作出变更,并将指控于某水的罪名变更为盗窃罪。本院依法于同年4月1日、9月11日、9月28日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春杨、代理检察员高明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水及其辩护人黄旭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

惠阳许廷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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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终点在哪里:惠阳“许霆案”判决书的启示

2014年10月17日,惠阳“许霆案”经三次开庭审理后,被告人于德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于德水当庭服判。惠阳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太轻,提出抗诉。在惠州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惠州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惠州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至此,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

广州许霆案判决之后,法学教授写了大量分析文章,国内顶尖的刑法教授对案件的定性和刑罚争议极大。惠阳“许霆案”一审判决之后,检察与审判机关之间对量刑轻重的认识也不同。这可以说明,司法判断具有极大的主观因素,它不一定是确切的,或是唯一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有时追求理想的正义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类案件本身也许就没有唯一的正义结果。从另一方面,这也充分说明,追求实质正义必须以程序正义为依托,在程序上无可挑剔的前提下,法官只要基于良知和独立判断,整体把握全案事实,全面分析犯罪细节,其判决结果就应该推定是正义的。

附:惠阳“许霆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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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惠阳许廷案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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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终点在哪里:惠阳“许霆案”判决书的启示

2014年10月17日,惠阳“许霆案”经三次开庭审理后,被告人于德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于德水当庭服判。惠阳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太轻,提出抗诉。在惠州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惠州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惠州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至此,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

广州许霆案判决之后,法学教授写了大量分析文章,国内顶尖的刑法教授对案件的定性和刑罚争议极大。惠阳“许霆案”一审判决之后,检察与审判机关之间对量刑轻重的认识也不同。这可以说明,司法判断具有极大的主观因素,它不一定是确切的,或是唯一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有时追求理想的正义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类案件本身也许就没有唯一的正义结果。从另一方面,这也充分说明,追求实质正义必须以程序正义为依托,在程序上无可挑剔的前提下,法官只要基于良知和独立判断,整体把握全案事实,全面分析犯罪细节,其判决结果就应该推定是正义的。

附:惠阳“许霆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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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荷花女”案和“海灯法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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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女”案

1940年,吉文贞以“荷花女”之艺名参加天津“庆云”戏院成立的“兄弟剧团”演出,从此便以“荷花女”之艺名在天津红极一时,1944年病故,年仅十九岁。

小说《荷花女》的作者在翻阅解放前天津地区的旧报刊收集资料时,看到了有关荷花女的一些报道,即拟以其为主人公写小说。

1986年2月至6月间,他曾先后三次找到原告陈秀琴(荷花女的母亲)家了解有关荷花女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同时又给在青岛工作的荷花女之弟去信询问有关荷花女的情况及索要照片。随后,他自行创作完成了名为《荷花女》的小说。

该小说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原告陈秀琴在小说中被称为陈氏。小说中虚构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许扬、小麒麟、于人杰三人恋爱、商谈婚姻,并三次接受对方聘礼之事。其中说于人杰已婚,吉文贞“百分之百地愿意”做于人杰的妾。小说还虚构了吉文贞先后被当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文会和刘广奸污而忍气吞声、不予抗争的情节。小说在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该小说虚构了原告陈秀琴同意女儿做于人杰的妾和接收于家聘礼的情节。

小说完稿后,未征求原告等人的意见,作者即投稿于《今晚报》社。《今晚报》自1987年4月18日开始在副刊上连载该小说,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