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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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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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保修期

第四条 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内天井、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楼梯间、水泵间、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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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以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其他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照明、单元防盗门、锅炉、电梯、天线、避雷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施、中央空调、通道、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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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桂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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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桂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与周边房屋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除外)关系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范围内业主共有,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范围内业主服务的部位和设施、设备。

具体的范围详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目录》。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指导工作;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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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

(2013年11月12 日(合房[2013]213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5日《关于修改并延长《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

则》有效期的决定》(合房[2015]166号)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高新区、新站

区建设发展局,经开区房产中心﹝以下统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温政令〔2010〕第1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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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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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 — 2 —

规范

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锦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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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 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类的业主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

(一)多层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0元/㎡交存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

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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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业务流程

一、存量房资金托管流程模块 办理资金托管

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到房产管理部门资金托管分中心办理资金托管手续,与资金托管分中心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买方将托管资金存入指定银行托管帐户,凭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回执,到资金托管分中心财务部门开具《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

因该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或买卖双方约定终止交易的,买卖双方凭经确认的材料,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身份证等到资金托管分中心支取托管资金;经资金托管分中心工作人员核准后,填写《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支取凭证》,由买卖双方到财务部门办理取款手续,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买方从银行取出购房款。

买方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买卖双方凭《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身份证等到资金托管分中心支取托管资金;经资金托管分中心工作人员核准后,填写《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支取凭证》,由买卖双方到财务部门办理取款手续,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卖方从银行取出卖房款。二、存量房资金托管细则 (一)存量房资金托管原则

1、托管手续简单,存取款方便、快捷; 2、托管资金不计利息,资金托管不收费;

(二)存量房资金托管

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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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业务流程

一、存量房资金托管流程模块 办理资金托管

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到房产管理部门资金托管分中心办理资金托管手续,与资金托管分中心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买方将托管资金存入指定银行托管帐户,凭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回执,到资金托管分中心财务部门开具《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

因该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或买卖双方约定终止交易的,买卖双方凭经确认的材料,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身份证等到资金托管分中心支取托管资金;经资金托管分中心工作人员核准后,填写《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支取凭证》,由买卖双方到财务部门办理取款手续,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买方从银行取出购房款。

买方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买卖双方凭《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身份证等到资金托管分中心支取托管资金;经资金托管分中心工作人员核准后,填写《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支取凭证》,由买卖双方到财务部门办理取款手续,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卖方从银行取出卖房款。二、存量房资金托管细则 (一)存量房资金托管原则

1、托管手续简单,存取款方便、快捷; 2、托管资金不计利息,资金托管不收费;

(二)存量房资金托管

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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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业务流程

一、存量房资金托管流程模块

办理资金托管

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到房产管理部门资金托管分中心办理资金托管手续,与资金托管分中心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买方将托管资金存入指定银行托管帐户,凭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回执,到资金托管分中心财务部门开具《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

因该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或买卖双方约定终止交易的,买卖双方凭经确认的材料,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身份证等到资金托管分中心支取托管资金;经资金托管分中心工作人员核准后,填写《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支取凭证》,由买卖双方到财务部门办理取款手续,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买方从银行取出购房款。

买方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买卖双方凭《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身份证等到资金托管分中心支取托管资金;经资金托管分中心工作人员核准后,填写《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支取凭证》,由买卖双方到财务部门办理取款手续,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卖方从银行取出卖房款。二、存量房资金托管细则

(一)存量房资金托管原则

1、托管手续简单,存取款方便、快捷;

2、托管资金不计利息,资金托管不收费;

可编辑修改

精品资料

(二)存量房资金托管(现金)的要件和程序

1、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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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住宅交付给首位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