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怎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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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材料
企业标准备案所要准备的材料
企业标准备案材料
1、四川省重要产品企业标准审查委托书 2、附件:
附件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附件2: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附件3:声明
3、四川省重要产品企业标准审查人员签名表
企业标准备案所要准备的材料
四川省重要产品企业标准审查
委 托 书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现委托你会组织对我公司(厂) 爆破测振仪 等 壹 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技术审查(标准清单附后)。
特此委托。
2012 年6 月 7 日(盖章)
企业标准备案所要准备的材料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注:1)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应填写异地生产或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2)该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其原标准备案自行注销。
企业标准备案所要准备的材料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注: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的,应同时填写专家组意见栏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栏,其他单位组织审查的,只需填写专家组意见栏。
企业标准备案所要准备的材料
声 明
我单位(名称) 成都中科测控有限公司 所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名称、编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
企业标准备案文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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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企业名称)企业标准
Q/×××00××S-20××
(食品标准名称)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此项内容备案前公示版本必填) 企业收集反馈意见邮箱:(此项内容备案前公示版本必填)
20××-××-××发布 20××-××-××实施 布 (企业名称) 发
精选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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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3 4 产品分类.......................................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青海省质监系统办事指南之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理程序
一、项目名称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青海省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和管理,并赋予企业标准备案号。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青海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办理产品标准备案的企业应当符合《青海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办理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6、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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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质监系统办事指南之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五、办理程序
1、技术性审查:由省标准化协会进行技术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标准的内容、技术指标等是否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一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相抵触;企业标准编写的格式是否符合GB/T1.1的规定。
2、备案:技
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资料(表样)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备 案 申 报 材 料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目 录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通报
2、××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3、企业标准文本 4、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5、企业标准审定会纪要 6、企业标准审定会成员名单 7、企业标准审定意见汇总处理表 8、企业标准发布通告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通报
(第 号) (总第 号)
。。。。。。。。有限公司申报的《。。。。。。。。》企业产品标准已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现予以通报。
××质量技术监督局
年 月 日
备 案 编 号 标准代号与编号 标准名称 备案日期 。。。。。。。-。。。。 。。。。。 。。。。。。
××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标 准 名 称:标准代号与编号:企 业 名 称:备 案 编 号:
××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企业保证条款:
1、编写符合GB/T1.1,GB/T1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受理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除外),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
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
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最严谨的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保健食品除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向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严于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企业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
第三条企业要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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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并公开承诺。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核对、接收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
第六条企业标准代号由企业编制,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
一、 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 办理主体: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
三、 办理依据:
1. 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2. 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3. 苏政发[2005]3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6]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4. 宁政发[2006]8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21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5.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13日省人民
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第三条 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登记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生产产品的有效标准。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企业在产品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已备案和登记的产品标准。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四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该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后30日内,按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的同一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重要产品和涉及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报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目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五条 企业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进宁企业备案指南
区外进宁施工企业分公司备案指南
关于落实《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
做好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
并轨阶段工作的通知
宁建发[2009]76号
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治区招投标管理中心、建管总站、质监总站、造价站,各市、县(区)建设局及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筑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对区外来宁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以一次性设立分公司备案的方式,代替了以前凡参加招标必须备案的重复作法,方便了来宁施工企业。为保证备案方式的顺利转换,减少各方失误,对新备案工作的推行做出以下安排:
一、2009年8月1日以前,两种备案方式并轨共存,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可任选一种方式办理备案手续,两种备
案方式核发的备案文书均合法合规,具有同等效力。2009年8月1日后停止每逢参加招标必须备案的方式,区外来宁施工企业一律按管理办法的要求,以设立分公司的方式办理备案手续。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公室在继续做好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说明
一、备案原则 1、凡属我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
2、凡帐册不健全,未能如实准确反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不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备案。
3、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二、备案条件
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备案: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数额确定。
“从业人数”是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的人员等,按企业每月工资表中的人数,年底进行加总后除以12确定。年度从业人数=(1月份从业人数+2月份从业人数+……+12月份从业人数)/12;对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