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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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新刑法关于嫖娼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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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新刑法关于嫖娼的规定有哪些?
近年来,公众人物吸毒嫖娼的事件不断发生,对于这些行为,法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新刑法关于嫖娼的规定有哪些呢?惩罚力度又是否有所改变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小编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嫖娼
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二、法律规定中的嫖娼与卖淫
1、“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是指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干部承诺利用职权给办事也算)是卖淫、嫖娼;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给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是党员干部的可以给予处分。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则可成为犯罪行为。
2、以付出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代价使不特定的他人供其淫乐或与之性交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男子嫖妓女,也有男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讲解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讲解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作者:魏森时间:2007-11-22 10:32:00
内容提要: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我国刑法犯罪概念中的规定。这一规定在理论上有诸多不妥当的,在执行中也存在着理解和适用不一致的问题,不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从立法上解决该规定的存在的问题是必要的。
关键词:刑法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关于犯罪的一般概念,刑法第13条规定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有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上述规定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三方面阐述了犯罪的要领这个概念体现了犯罪的鲜明阶段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提示了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了主要打击对象;它明确规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把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一法律特征结合起来。”【1】其中,关于“情节
刑法关于醉驾车至人死的最新处罚规定
《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以上是酒驾撞人死亡处罚标准和2015最新酒驾处罚标准的信息。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英文标题」Ponderation over“Looking on Unconcerned to Others‘Danger”at the Jurisprudence Angle
「作者简介」西南师范大学 经济政法学院,重庆市 400715/School of Economics,Political Science an d Law,Southwe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汪力(1958-),男,重庆市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 究/邹兵(198 0-),男,四川大邑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内容提要」“见危不救”应否定为犯罪,必须在对“见危不救”准确界定和分类的前提下,通过对法 理学中法律的道德基础、人性基础、价值基础、法律的创制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内容的 分析比较,通过对刑法学中立法意义上的犯罪本质之规定性、刑法因果关系、刑罚目的和价 值的剖析,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任何不加分析地一味主张“应该”或“不应 该”都是不可取的。
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P320—P330
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①客体;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②客观方面: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刑法典102到112条所规定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 ③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能实施。④主观方面: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罪名 概念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刑事责任
背叛国家罪
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国家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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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标题」Ponderation over“Looking on Unconcerned to Others‘Danger”at the Jurisprudence Angle
「作者简介」西南师范大学 经济政法学院,重庆市 400715/School of Economics,Political Science an d Law,Southwe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汪力(1958-),男,重庆市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 究/邹兵(198 0-),男,四川大邑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内容提要」“见危不救”应否定为犯罪,必须在对“见危不救”准确界定和分类的前提下,通过对法 理学中法律的道德基础、人性基础、价值基础、法律的创制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内容的 分析比较,通过对刑法学中立法意义上的犯罪本质之规定性、刑法因果关系、刑罚目的和价 值的剖析,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任何不加分析地一味主张“应该”或“不应 该”都是不可取的。
刑法关于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汇总表
用心整理,司考必备
刑法关于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汇总表
用心整理,司考必备
1.未遂犯;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3.犯罪以后自首的犯罪分子; 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 可以 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从轻、 减轻、 5.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免除 6.预备犯。 的情 7.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况 8.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9.个人贪污数额在 5000 元以下不满 10000 元的,犯罪以后有悔改表现, 积极退赃的;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防卫过当; 2.紧急避险; 应当 3.胁从犯; 从轻、 减轻、 4.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免除 处罚; 的情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况 6.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 7.从犯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 可以 免除 刑事 处罚 或可 以免 除处 罚的 情况 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 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2.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
2012刑法总论第12章 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一罪与数罪概说 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 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一般情况下 区分一罪与数罪并不难,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到底是一 罪还是数罪,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确定这些行为是一罪 还是数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
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 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我 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 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 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 一罪的类型 单纯一罪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数罪的类型 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实质的一罪
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其中 单一罪指明显地只构成一罪的情况,所以不再研究。 (一)继续犯 1. 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 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窝藏罪
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闽公综[2007]734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串通投标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召开座谈会研究,现就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串通投标犯罪的主体是投标人和招标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在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单位或自然人犯罪主体。
挂靠其他单位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追究挂靠者、盗用者的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串通投标而接受其挂靠,为挂靠者实行串通投标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私自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协助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犯罪的,按共同犯罪处理。
二、采取挂靠、盗用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按刑法第二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