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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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土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1018(颁布时间)
20020101(实施时间)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01年7月27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三章 工资支付的监督
第四章 工资争议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
【颁布日期】2008.07.31 【实施日期】2008.08.01
【法规分类】省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规 【颁布单位】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海南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二、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商相关国有农场编制,统一纳入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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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的用途,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法律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劳社[2005]39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5.03.11 【实施日期】2005.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和工
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5]3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功能区劳动保障局(科)、建设局,市劳动监察大队,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各建筑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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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管理城市,不断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包括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县以下的建制镇)。凡在上述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事务活动,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包块管、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扬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即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市、县(市、区)、街道和乡镇三级管理,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四级组织网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扬州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城市管理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珠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持市政设施完好,提高市政管理水平和养护质
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布的《市政设施
养护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应达到“五无”(无隐患、无坑洞、无渍水、无缺损、
无堵塞),“三好”(养护维修质量好、路面平整顺畅好、管网排水功能好)为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由政府出资兴建并已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或
外资、集资兴建并办妥资产接管手续的公共市政设施。其它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
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责任,协同实 施。
第二章 养护、维修、管理质量评分标准
第五条 养护、维修、管理综合评分为100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单位,94.9?5
分为合格单位,小于85分者为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发布日期】2010-02-23
【生效日期】2010-0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珠海市【文件来源】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七届1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钟世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最新珠海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珠海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3月30日珠海市律师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根据相关法律和行业管理规定,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做好实习人员的行业教育、专业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保障实习人员的实习效果与质量。
市律协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律协设立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专门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市执业机构申请实习的实习人员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执业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包括社会性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机构。
第五条 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建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
珠海市报建流程资料
珠海市报建流程资料
1、项目核准(发改局9个工作日)
流程:办事窗口申请——评估和审查——出具核准文件(对超出我市核准权限或按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必须上报的项目经审核后转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提交资料: 1.)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文件(原件,附电子文档); 2.)取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原件,附电子文档); 3.)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分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原件); 4.)建设单位招标基本情况表(原件);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红线图);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8.)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涉及行业目录》管理的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行业部门评价审核文件; 9.)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原件,根据项目需要提交); 10.)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2、人防设计条件(3个工作日)
流程:提交申请材料——颁发设计条件 提交资料:
1.)法人授权委托 2.)发改局文件 3)用地
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管理规约
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管理规约
(表决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某小区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的制定和修改经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小区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后生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在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小区从事使用、管理物业活动,均须自觉遵守执行本管理规约。
第二章 某小区小区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基本情况。 (一)小区全称: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 (二)座落位置:珠海市香洲区 。
(三)物业类型:住宅 幢,共 户,地下停车场。 (四)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五)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六)小区四至:东至 路,南至 路,西至 路,北至 路。
第五条 小区中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由该幢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单幢建筑物共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