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讲义笔记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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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整理笔记
期中考试
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2、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一门主要理论学科,是法律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3、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施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4、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5、命令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又称强制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6、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和社会产生影响的体系。 7、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分为奴隶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1)肯定性:法律承认合法、有效或保护奖励。
北航《法理学导论》讲义
《法理学导论》讲义(2006年版)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
主讲教师:罗昶
学 时:36 学 分:2
开课单位: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 一,课程目的与地位:
本课程旨在通过对法律秩序背景下的实在法的结构的叙
述,引导学生理解科学意义上的法学的基本理论性问题
本课程属于法学理论课程。 二,课程教材:《法理学》(第二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3年11月版
三, 课程主要章节内容
序论 法理学的入门理念
(一)法学及法理学的学科定位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人类的知识分为理论科学和实践科学,理论科学包括逻辑学、形而上学(传统哲学)、神学和自然科学,实践科学包括伦理学和政治学(早期法学被包含于此,后从中分化独立出来);因此法学在一般意义上属于实践科学,即应用科学,运用上述理论科学的相关知识、理论及方法论解决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
法理学则是作为应用科学的法学中的理论学科,它是连接理论科学和部门法学(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的桥梁,它充分吸收理论科学和其他实践科学(如伦理学和政治学)的相关知识、理论及方法论,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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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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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
自考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 法
一、法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 2.具有国家意志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内容和形式
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
自考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 法
一、法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 2.具有国家意志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内容和形式
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
西政法理学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什么是法学 一.法学概念
1.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 产生条件 (1)一定数量的法律现象的材料(司法实践) 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 二.法学研究对象
1. 一切以法和法律为基础而发生的社会现象,即法律现实。
2. 法律现实的内容:静止状态的法;法的运动过程;与法律现象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 三.法学性质
1. 法的运动是社会运动的特殊表现形式。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特殊形态。 2. 法学属于社会科学,从理论和实际应用上把握社会中的法律现实。 3. 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学问,法学则研究不同阶级,不同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一部分社会关系。
4. 法学与国家政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命令,法是组织和运用国家政权的有利工具。
5. 法律现象是人类历史发展在一定阶段的产物即阶级社会的产物。与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权力有紧密的联系。任何一种法学都体现一定的世界观,价值观及其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四.法学职能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
1. 理论认识
法理学讲义(法硕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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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
刑法学讲义
说明:
1、本讲义系法律硕士(法学)专业考研强化阶段课程配套讲义,需结合课程使用。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生可将本课程(讲义)作为高分训练课程使用;
2、本讲义具有开放性,之后的真题班、冲刺班会在本讲义的基础上进行扩容,以帮助考生形成完整的备考体系; 3、本讲义编写者系复旦大学2015级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仅供教学使用,未经同意不得转发。
第一章 绪 论
一、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1、法学具有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知识形态。 2、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 3、法学体系
(1)由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2)分类
1
①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角度,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③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2008,非法学47,多选)下列选项中,属于应用法学的有
A.国际经济法学 B.法社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十四章法的历史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分化,不可能有国家和法律,一切纠纷都是通过原始习惯调整的。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经历过程: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3)深刻影响:宗教规范、道德规范 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产生方式 体现本质 适用范围 调整内容 实施方式 历史使命 法 国家有意识地制定、认可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权利义务的分离 暴力机关——国家 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原始习惯 自发形成,世代相传和演变 体现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意志 依习惯行事,无所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社会舆论、首领威信、传统力量、内心驱使 维系氏族血缘关系,原始人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属地) 本氏族、本部落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1.法的历史类型: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2.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一国
司考法理学名预习笔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司考法理学名预习笔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司考法理学名预习笔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主要掌握《立法法》以下条文:
第42条【法律解释权及其解释的情形】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 教育 网
第43条【法律解释提案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44条【法律解释草案与议程】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司考法理学名预习笔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45条【法律解释草案的审议】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46条【通过与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47条【法律解释的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
法理学
第四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概述 一、法的要素的定义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的要素的特征(了解) 第一,个别性和局部性 第二,具有多样性
第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了解) 第一,“命令”模式:即讲法律归结为单一“命令”要素(博丹——霍布斯——奥斯丁) 第二,新分析法学派的规则模式,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规则要素
第三,规则、侦测、原则模式,将法律归结为规则、政策和原则三要素 第四,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 第五,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第二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食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法律概念的功能(了解) 1. 表达功能 2. 认识功能
3. 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4. 有助于人们减轻思维的负担,避免重复一些定式化的思维过程,而以共同认识作为思维的起点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1. 依概念涉及的内容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2. 概念的确定性和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3. 依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4. 主体概念、内容概念、客体概念和事实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