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表单填报
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电子表单填报
因金税三期上线,为及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对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企业,在填报纸质表单(详见群文件中的“对外支付纸质表单.zip”)的基础上,请提供下列电子表单。现将不同类型企业填报要求如下: 一、前期合同已备案且发生过支付的企业 (一)填报的表单
1、法定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扣缴企业所得
税合同备案登记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2、指定扣缴(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
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境内机构和个
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二)填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文件
汇发[2008]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
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操作手册 (纳税人端)
宁夏区电子税务局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纳税人端)
操
作
手
册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进行税务备案。
宁夏区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纳税人税务备案事项的在线申请流程,纳税人提交事项申请后需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受理,审核受理通过后,即可由银行端在免登录状态下进行对外支付备案查验,纳税人可使用电子税务局系统的查询功能及时核对查验结果。
纳税人端在线备案与查询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进入方式
登录进入宁夏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进入备案页面,或者直接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服务贸易”进行模糊搜索,点击【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进入备案页面。详情见下图:
(【我要办税】-【证明开具】)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进入接口)
2.操作流程
打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填写备案相关信息(表格中红色*号项为必填项),界面如下图所示:
填写说明:
纳税人填写境外收款人信息时,首先需要
税务筹划有关问题探讨
天津工业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初稿
题 目 税务筹划有关问题探讨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研究
专 业 会计学 班 级 会计成本1405
姓 名 XXXX
学 号 XXXXXXX
指导教师 XX老师
2016 年 05 月 5 日
摘要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围绕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其核心是在正确理解税收思想、税法制定原则、税务管理、征收、稽核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自己的税收负担。其中心思想是把税收看做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成本,通过合理、合
税务筹划有关问题探讨
天津工业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初稿
题 目 税务筹划有关问题探讨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研究
专 业 会计学 班 级 会计成本1405
姓 名 XXXX
学 号 XXXXXXX
指导教师 XX老师
2016 年 05 月 5 日
摘要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围绕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其核心是在正确理解税收思想、税法制定原则、税务管理、征收、稽核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自己的税收负担。其中心思想是把税收看做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成本,通过合理、合
01非居民对外支付款项税务办理步骤
第 1 页 共 7 页
非居民对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基本流程: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备案
特别提示:
1.合同总金额填写合同上写明的金额,无论是否含税,并在括号中标明是否含税,例:200000美元(不含税)
2.对外支付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3.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见相关详细计算资料。
一、合同备案(所有对外付汇合同都需备案,无论合同金额是否超过五万美金) (合同签订30日内):
1.法定源泉扣缴类:只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财产转让、租金、担保费收入。《02信息采集表--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纸质及电子都要)后附合同原文及译文(加盖公章)。(国税发【2009】3号文)
2.服务、劳务类:《03信息采集表—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两份)(纸质及电子都要)后附合同复印件及译文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3.特别提示:请保留税务机关签字退还的备案表原件。合同原件上注明合同编号。
二、纳税判定:(合同备案的同时做合同纳税判定,如先做合同备案,在提交纳税判定资料时请再报送合同复印件一份)
备案后企业提交以下资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016.7.20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
告
2011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
饮食服务业:7%;
娱乐业:20%;
其他行业:10%。
二、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采用随流转税定期定额征收的,统一按照以下附征率标准核定个人所得税额:月营业(销售)额在20000元以下的,附征率为0;月营业(销售)额超过20000元的,附征率为1%。上述月营业(销售)额包括核定月营业(销售)额和超定额补税营业额。 三、临时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所得在地税部门代开
解读《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解读《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一般而言,晚清算,做大清算项目,税收利益比较有利(例外情况为:有时早清算有利,是由于如果不尽早清算,清算年度将缺乏收入与之相配比,造成亏损又不能退税的情况,虽然2010年29号公告给了解决途径,但是要求必须在项目公司注销时,才能实现,因此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配比到有收入的年度,也是考量因素之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给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般规则。即: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为原则,如果项目分期的,分期清算,期内有普通和非普通住宅的,再分别清算。由于土地增值税是项目清算,如果一个项目盈利,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底的征收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第10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
2011年底的征收公告
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