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9
【bwwdw.com - 博文网】

篇一: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截止日期:

2009年2月5日)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

第四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地下水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9
【bwwdw.com - 博文网】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7〕27号 【发布日期】2007-09-19 【生效日期】2007-09-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闽政〔2007〕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9
【bwwdw.com - 博文网】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第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鹿心社

2013年7月8日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9
【bwwdw.com - 博文网】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发挥林地定额管理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工作。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 各地政府应当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落实本地区定额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林业厅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上报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请。 第二章 定额管理

第六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原则。遵守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

江苏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9
【bwwdw.com - 博文网】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2008-10-31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2008-10-31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大 中 小】

苏水政(1999) 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 46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费征收和使用暂行管理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9
【bwwdw.com - 博文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5]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

(二)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费征收和使用暂行管理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9
【bwwdw.com - 博文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5]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

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

(二)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一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9
【bwwdw.com - 博文网】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四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9
【bwwdw.com - 博文网】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3.12.21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 贾志杰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 1 / 2

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投资外,本省开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以适当补充上述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9
【bwwdw.com - 博文网】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本办法所称林木产品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国有林场及国有森工企业采伐国有人工林,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3%计征。

销售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