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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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理解注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奚晓明主编,2010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的主要内容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因此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是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权益的必然要求。
本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1. 合理界定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2. 明确旅游者个人在集体旅游合同中的诉权;3. 全方位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 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法》正在起草制定,本解释的出台,将对《旅游法》的立法起到非常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理解注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奚晓明主编,2010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的主要内容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因此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是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权益的必然要求。
本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1. 合理界定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2. 明确旅游者个人在集体旅游合同中的诉权;3. 全方位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 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支持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游法》正在起草制定,本解释的出台,将对《旅游法》的立法起到非常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理解
法释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5〕4号 【发布日期】2015-01-29 【生效日期】2015-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若干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5〕4号,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
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9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正确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因垄断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案件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结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第三条 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受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的抗辩或者反诉确有证据支持或者认为案件的裁决需要以反垄断法为依据,但其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 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
问: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中,强制性条款很多,为何只列举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送审稿)
1.一般约定.......................................................... 5
1.1 词语定义 ................................................... 5 1.2 语言文字 ................................................... 8 1.3 法律 ....................................................... 9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9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9 1.6 联络 ...................................................... 10 1.7合同转让................................................... 10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 第五条: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 第六条:垫资及利息的处理原则; 第七条:劳务分包按有效处理;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 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 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 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 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送审稿)
1.一般约定.......................................................... 5
1.1 词语定义 ................................................... 5 1.2 语言文字 ................................................... 8 1.3 法律 ....................................................... 9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9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9 1.6 联络 ...................................................... 10 1.7合同转让................................................... 10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送审稿)
1.一般约定.......................................................... 5
1.1 词语定义 ................................................... 5 1.2 语言文字 ................................................... 8 1.3 法律 ....................................................... 9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9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9 1.6 联络 ...................................................... 10 1.7合同转让................................................... 10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