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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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占有讲义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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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占有篇讲义

王晓蓉

启:占有是物权的起点。占有制度的存在,弥补了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的空白。占有与所有权、他物权共同支撑着物权制度。只有完整确立这三大制度的物权法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法。占有作为一个民法上的术语源远流长,可追溯到罗马法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占有制度在民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目的在于维护已经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财产秩序,即维护现有的物的占有状态,禁止他人以私力加以破坏,从而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宁、和平与秩序 ,保护民事权利,促进交易安全以及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占有制度规定于物权法的最后一篇,从第二百四十一条到第二百四十五条共五个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占有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规定、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关系规定、保护占有的规定等。

一、 占有概述

1、占有的含义

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状态。它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2、占有制度的特征

笔者认为占有并非一种民事权利,

物权法占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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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之占有篇讲义

王晓蓉

启:占有是物权的起点。占有制度的存在,弥补了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的空白。占有与所有权、他物权共同支撑着物权制度。只有完整确立这三大制度的物权法才是完全意义上的物权法。占有作为一个民法上的术语源远流长,可追溯到罗马法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占有制度在民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目的在于维护已经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财产秩序,即维护现有的物的占有状态,禁止他人以私力加以破坏,从而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宁、和平与秩序 ,保护民事权利,促进交易安全以及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占有制度规定于物权法的最后一篇,从第二百四十一条到第二百四十五条共五个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占有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规定、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关系规定、保护占有的规定等。

一、 占有概述

1、占有的含义

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控制与支配状态。它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 2、占有制度的特征

笔者认为占有并非一种民事权利,

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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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 孟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讲师

关键词: 占有 侵占罪 体素 心素 占有辅助 恶意占有 内容提要: 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具有密切的联系,侵占罪的规范判断必须考虑民法上的占有。不动产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占有的体素、心素要件可以为侵占罪相应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提供参考。占有辅助人由于不能成立物权法上的占有,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侵占罪;行为人最初对于标的物是恶意占有的,也可以成立侵占罪。 占有在物权法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能;二是指作为一种主体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的占有,也就是我国《物权法》第5编专编规定的占有制度。刑法上的侵占罪与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在刑法上,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之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其本质特征是“易‘占有’为‘不法所有’”。 虽然我国《刑法》对于侵占罪的一般犯罪对象仅规定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但学界认为这种规定并不十分确切,因为“如此规定容易使人误解为,侵占的对象只是受他人之托代为保管的财物,然而事实上并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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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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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二)——以《德国

民法典》第1006条为借鉴

关键词:事实推定权利推定占有推定效力武器平等原则

内容提要:动产占有的推定效力更多地涉及占有人权利的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 由于权利推定的内容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状态,在实际上难以被推翻,因此德 国通说舍弃了《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的文义解释,而将该规范理解为法律上

的事实推定。但若受益于推定效力的占有人对于占有取得原因保持沉默,势必 会给推定相对人带来驳斥的困难,德国学说为保证诉讼当事人在占有推定情况 下,依然享有同等的攻击防御机会,提出种种学说来修正这种对于推定相对人 不利的诉讼状态。

(三)有利于当前占有人的推定

在动产占有的推定规范的目的与适用范围得到解释后,是否可以根据以上 规范的文义,径而得出结论:只要当事人证明其为争议的动产占有人,他就可 以被推定为所有人?就直接占有而言,如果当前的占有人被他人起诉返还原物, 他是否只要证明当前占有这样的简单的事实,就可被推定为所有人? 1.占有推定物的限制

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德民》第1006条第1句第2款对此就有明文限制: 占有推定不能适用于占有脱离物的情形,除非该物是金钱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 (《德民》第935条第2款)。此处的占有脱离

关于物权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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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法 案 例 一、物权法总则案例

1、张三从开发商处买了一套二手房,需要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登记部门以开发商的房屋手续不全为由拒绝办理过户登记。 问:此时有无物权法的适用? 张三和开发商之间是债权,

2、李四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王五并和王五签订了合同,约定次日一起去办理过户登记。不料第二天王五生病住院,一住就是数月。在此期间,张三也看上了李四的房子,问李四是否可以将房屋卖给自己,并愿意出更高的价格。李四想:自己虽然已经将房屋卖给了王五,但毕竟没有支付价金,并且将其卖给张三,还能获得更高的价款,于是就将房屋卖给了张三。不久,张三付完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来,王五病愈出院,要求李四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 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一房二卖” 李四与王五就房形成债权,

李四与张三就房形成债权,并过户,形成物权 物权优于债权,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张三

3、A因参与非法集资案,自己被骗的同时,也欠了亲戚很多的钱,此外还有不少散债,共计800多万。在亲戚朋友向他讨债时,A说:谁要是对我好一点,我就多还谁一些钱;谁要是对我不客气,我也对他不客气,分文不给他。于是A反而因此成了“大爷”。有一次,他再次向债权人B借钱,并约定好,如果B再借钱给他

关于物权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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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法 案 例 一、物权法总则案例

1、张三从开发商处买了一套二手房,需要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登记部门以开发商的房屋手续不全为由拒绝办理过户登记。 问:此时有无物权法的适用? 张三和开发商之间是债权,

2、李四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王五并和王五签订了合同,约定次日一起去办理过户登记。不料第二天王五生病住院,一住就是数月。在此期间,张三也看上了李四的房子,问李四是否可以将房屋卖给自己,并愿意出更高的价格。李四想:自己虽然已经将房屋卖给了王五,但毕竟没有支付价金,并且将其卖给张三,还能获得更高的价款,于是就将房屋卖给了张三。不久,张三付完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来,王五病愈出院,要求李四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 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一房二卖” 李四与王五就房形成债权,

李四与张三就房形成债权,并过户,形成物权 物权优于债权,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张三

3、A因参与非法集资案,自己被骗的同时,也欠了亲戚很多的钱,此外还有不少散债,共计800多万。在亲戚朋友向他讨债时,A说:谁要是对我好一点,我就多还谁一些钱;谁要是对我不客气,我也对他不客气,分文不给他。于是A反而因此成了“大爷”。有一次,他再次向债权人B借钱,并约定好,如果B再借钱给他

早有,关于早有的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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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早》作文

[《早》作文]

今天,我学了一篇新的课文,叫:《早》,《早》作文。课文主要写了:作者:我去绍兴访问,介绍了三味书屋的陈设、腊梅花的清香还有关于鲁迅在桌上刻了一个早字。 ·其中我影响最深的是桌上刻了一个早字,是这样写的:那年鲁迅的父亲生了病,躺在床上。鲁迅一面上书塾,一面要帮家务,天天奔走于当铺和药铺之间。有一天早晨,鲁迅上学迟到了,小学五年级作文《《早》作文》。素以平行方正、教书认真著称寿镜吾老先生严厉地说了这样一句话:以后要早到!鲁迅听了没有说什么,默默地回到座位上。他在书桌上刻了一个小小的字:早。从呢那以后,鲁迅上学就在也没有迟到过,而且时时早,事事早,奋斗了一生。

· 啊!多么励志的一个小故事啊!虽然是刻了一个小小的早字,但在鲁迅心里,这个字在鲁迅心里是多深啊!

鲁迅从小要求自己时时早,事事早。梅花敢于迎风傲雪,鲁迅勇于同反动派作斗争。他们都

是光明的使者。 我们要学习鲁迅,也要学习腊梅花,做东风第一枝!

篇二:作文 早

花有重开日,人无在少年。

——题记早是“早起的鸟儿有虫吃”的自勉。

晨光微露的早晨,都充满单纯与感动,络绎不绝的学生穿梭在大街小巷,把苏醒的城市装点得色彩斑斓。“嘿,哥们早呀!“早安大家””“又要开始新一天的学习生活

关于等待拥有的经典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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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名句篇一

  1、你拼砌着那些碎片,都是曾经等待的热情,以及,生生世世的盼望。一片是一朵花,一朵结一段缘,红尘里,谁与你错肩擦过千百年。

  2、想说,人心淡了之后,留一方静处等待某人来栖,想必那人一定是浅喜深爱的多么依恋一份情,在寒冷的冬天里好想牵着那双温暖的手向前走,一直到满头白发若,多年以后再回首,当眼角的鱼尾纹见证着风霜残留下的痕迹,容颜迟暮的同时是否那时就会清楚的明白,其实每一场生命的演绎都是主角的亮相,主人翁是你,是我也是那些人们。

  3、等红绿灯的时候我们应该开心,因为等待是会有结果的。换做其他呢?你永远不知道它什么时候会来,或者会不会来。

  4、人生要学会不抱怨,不等待,不盲从;身安,不如心安,屋宽,不如心宽;以自然之道,养自然之身;以喜悦之身,养喜悦之神;有所畏惧,是做人最基本的良心准则;所谓快乐,不是财富多而是欲望少;做人,人品为先,才能为次;做事,明理为先,勤奋为次。

  5、有一种坚持是心痛,有一种放弃是孤独,生命里剩下的只有等待与思念,说过不爱了,说过不想了,说过忘记了,说过放弃了;有时,人的记忆总是那么的脆弱。

  6、她不知断肠的白频洲,只是在这绵延的三月春雨中等待,等待,等待中那一株共同种植的藤萝如今舒展在风中。阁

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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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一、物和物权的概念

在传统民法中,财产分为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有体财产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财产即财产权,包括他物权、债权、股权等。近代以来,出现了新类型的无体财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能量-电、光、热、磁、射线等。其中,电、光、热、磁、射线等能量和有体财产一样,可实际占有,也被归入物,属于动产。这样,物的本质属性不再是有体,而是可实际占有。也就是说,物不应再定义为有体财产,而应定义为可实际占有的财产。

需要指出,可让与的财产权可入质,即可占有,但并非实际占有,而是视为占有,与物不同。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所谓支配,指自主作用,即权利人可在物上实现自己的意志,从而排斥他人的意志。通说谓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需要指出:第一,物权仅仅是对物的支配资格,不问支配是否有利于权利人。物权人可不为谋利而支配物,支配的结果也未必获取利益。第二,支配即意味着排他,排他性无须另外指出。对物的支配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形式。它们是物权的存在形式、表现形式,学理上称为物权的权能。物权法是规定物权的法,规定了对物的各种支配形式。

物权法的体系就是对可实际占有的财产的各种支配形式的体系,分完全支配形式和部分支配形式。完

谈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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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物权法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我国《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完整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有不少值得讨论和明晰的问题,具体应完整、准确地加以理解,并注意善意取得所发生的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的差别。善意取得在适用的客体方面既有扩张,也有一定的限制。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与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对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处分、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处分权受限制而擅为处分等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相似性,但其适用前提、条件和法律规则有异,不能混为一谈。 关键词: 物权法/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法律上的通行规定,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也对其做了完整的规定,并在制度设计上有所改进和创新。但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仍有不少值得明晰和讨论的问题,借此论坛笔者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索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近代以来各国民法上则普遍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