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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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本科必修)》2016期末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学(本科必修)》2016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答题纸上,每题2分,共10分) 1. 1995年,( )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教师资格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D.《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 )关系。 A.权利与义务 B.行政 C.民事 D.利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 )义务教育。”
A.入学接受 B.按时入学接受 C.完成 D.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
5.行政复议可以解释为(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 绪 论
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教育法实现了对教育发展中的理性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共同经验。
一、法律与教育
(一)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依附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
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法律的建立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的。现代国家的发展,正是在法律的保护和促进下得以实现的。
(二)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
教育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的活动。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国家一般不直接管理教育。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无所谓教育法。
18世纪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给予教育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孕育和产生了普及的、社会化的、与现代工业相结合的现代教育这一崭新的教育形态。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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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教育政策——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的重要的基本政策,既是党和国家总政策在教育方面的具体化,又是制定教育方面具体政策的依据。它一方面从属于总政策,另一方面又以自己为“总政策”,以若干具体政策为要素,构成从属于政策总体的自身政策体系。 2、教育法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3、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同样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4、学校——学制系统内专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 5、教学计划——根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制订的有关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包括:制订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学校的教育目标和任务、修业年限、学历时间安排、课程设置和每门
课的教学要求、课程设置的诉讼,人民法院对被诉讼行结构及顺序、总课时的分配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和各学年的周学时、活动总法做出裁决,以保证教育行量等。
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6、教学大纲——根据教学计行政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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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教育法实现了对教育发展中的理性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共同经验。
一、法律与教育
(一)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依附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
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法律的建立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的。现代国家的发展,正是在法律的保护和促进下得以实现的。
(二)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
教育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的活动。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国家一般不直接管理教育。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无所谓教育法。
18世纪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给予教育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孕育和产生了普及的、社会化的、与现代工业相结合的现代教育这一崭新的教育形态。现代
教育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学校类
千万元“捐资助学款”撂倒西大附中一串校长案
【案情简介】
广西大学附属中学(简称西大附中)是一所重点中学,良好的校风、雄厚的师资力量、丰硕的教学成果,使其在广西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受到很多学生和家长的推崇。然而,2007年,西大附中原领导班子却因贪污腐败被“一锅端”。
2002年12月至2007年11月2日刑拘之前,唐运南在该校任校长。从2004年起,西大附中在招生过程中组织不够分数的学生考试,对成绩列前300名的学生按三个分数段收取6000元到5万元不等的捐资助学款。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4年至2007年案发时止,该校先后向学生家长收取的所谓捐资助学款达1600多万元。
由于西大附中属于二级单位,在人事、财务上归广西大学管理,业务上受南宁市教育局的领导。按照国家规定,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款必须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财政部门统一缴纳到财政专户上。然而,在唐运南的授意下,西大附中收取的绝大部分捐资助学款却存入了几名副校长的私人账户或学校食堂账户中,成为“账外资金”。几位校领导每人都掌管着一本捐资助学款的私人存折,数额少则几十万,多则一二百万。2005年至2007年间,西大附中以个人名义开办存储账户多达11个,作为学校的“小金库”。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 绪 论
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教育法实现了对教育发展中的理性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共同经验。
一、法律与教育
(一)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依附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
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法律的建立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的。现代国家的发展,正是在法律的保护和促进下得以实现的。
(二)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
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
教育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的活动。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国家一般不直接管理教育。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无所谓教育法。
18世纪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给予教育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孕育和产生了普及的、社会化的、与现代工业相结合的现代教育这一崭新的教育形态。现代
高等教育法规试题及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试题(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教育行政法规是由( C )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教育部
2.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 B )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A.传统文化
B.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C.知识与技能 D.讲文明礼貌
3.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 C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 B.传授实验技能 C.教书育人 D.为人师表
4.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D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低于 B.高于 C.同等于 D.不低于或者高于
5.在我国教育法系中,居于第一层次的法是( 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 D )的原则,由高等学校的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
《教育法学》在线测试04
《教育法学》第04章在线测试 剩余时间: 59:54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D 1、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_______共性的特点,又有区别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个性特点。 A、国家地方机关 C、国家机构 B、国家领导机关 D、国家行政机关 A 2、_________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权不得违反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指示、命令,否则将被撤销;同时,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未经授权不能代行本级人民政府的权力。 A、教育行政机关 C、教育行政团体 B、学校管理机构 D、社会团体 A 3、在现实工作中,有的_________认为自身不是执法机关,因而疏于履行教育行政执法职责;有的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很好地履行本身的职责,以致出现“该管的事没人管,无权管的事又越权去管”的现象。 A、教育行政管理机关 C、教育组织 B、教育机构 D、教学团体 A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情]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
1.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