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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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政策摘要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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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

一、《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是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规范。

二、《医疗服务价格》所定医疗服务项目均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医疗服务价格》共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个大类,所列服务项目采用五级分类法。

四、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备注”七个栏目。

1、项目编码:以全国统一的9位编码为基础,采用9+1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

2、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通用的英文名称或缩写。

项目名称括号内注明“包括”的,“包括”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与本项目为并列关系,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

3、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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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

一、《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是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规范。

二、《医疗服务价格》所定医疗服务项目均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医疗服务价格》共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个大类,所列服务项目采用五级分类法。

四、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备注”七个栏目。

1、项目编码:以全国统一的9位编码为基础,采用9+1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

2、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通用的英文名称或缩写。

项目名称括号内注明“包括”的,“包括”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与本项目为并列关系,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

3、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

浙江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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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表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明: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 2.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 3.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空调费按"计入不计出"原则计收,即入院当天计收一次,出院当天不收("一般专项护理"除外). 财 务 分 类

编 11

项目名称 (一)一般医疗服务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1101

1.挂号费 .

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 ,门诊费用明细清单

计算机预约 挂号服务, 就诊卡,病 历手册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A A A A A A A

11010000100 11010000101 11010000102 11010000103 11010000104 11010000105 11010000106

普通挂号费 急诊挂号费 法定假日挂号费 双休日挂号费 专家门诊挂号费(副高) 专家门诊挂号费(正高) 国家级名老中医挂号费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浙江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表

A

11010000107 省级名老中医挂号费 1102 2.诊查费 . 普通门诊诊查

浙江省医疗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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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众一个服务标准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 2.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 3.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空调费按“计入不计出”原则计收,即入院当天计收一次,出院当天不收(“一般专项护理”除外)。 财 务 分 类

项目名称 (一)一般医疗服务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11

1101

1.挂号费

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 、门诊费用明细清单

计算机预约 挂号服务、 就诊卡、病 历手册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A A A A A A A

11010000100 11010000101 11010000102 11010000103 11010000104 11010000105 11010000106

普通挂号费 急诊挂号费 法定假日挂号费 双休日挂号费 专家门诊挂号费(副高) 专家门诊挂号费(正高) 国家级名老中医挂号费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给大众一个服务标准

A

11010000107 省级名老中医挂号费 1102 2.诊查费 普通门诊诊查费 门诊诊查费(三级医院) 门诊诊查费(二级医院) 门诊诊查费(一级医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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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9]19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7.15 【实施日期】2009.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价费〔2009〕19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近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9〕171号),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与医疗保险数据库调整进度相衔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价费〔2009〕171号文件延迟到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附件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中规定的手术类价格为三乙医院收取标准,三甲医院可上浮10%,二级及以下医院下浮10%执收。具体详见附表。

三、按计算机管理的要求,附件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中部分项目的编码进 1 / 2

行重新调整,具体如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第70项3311030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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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物理教学艺术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txt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 16时34分 19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同时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为拉开医疗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lO%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出台医用垃圾处置费的城市,医疗机构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费标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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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物理教学艺术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txt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 16时34分 19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同时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为拉开医疗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lO%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出台医用垃圾处置费的城市,医疗机构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费标

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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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18 乡镇卫生院 3~4 人间 19 三级甲等医院 5 人 间以上 20 三级乙等医院 5 人 间以上 21 二级甲等医院 5 人 间以上 22 二级乙等医院 5 人 间以上 23 一级医院 5 人间以 上 24 乡镇卫生院 5 人间 以上 (二) 住院诊察费 (三)护理费 1 特别护理 2 一级护理 3 二级护理 4 三级护理 5 气管切开护理 6 新生儿护理 7 口腔治疗护理 (四)院外会诊费 1 主任医师 2 副主任医师 3 主治医师 4 医师

床日

一律 2.50

床日

6.5

床日

5.5

床日

5

床日

4

床日

3.5

床日 床日

一律 2.50 1 分级护理要求见说明

小时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1.5 6 4 2 8 10 8 不再收等级护理费 不再收等级护理费 不再收等级护理费 会诊人员差旅费由请求方负担 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一、二、三级护理费每日各增加 1 元

次 次 次 次

100 80 50 30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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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增强定点医疗机构竞争意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原则是:

(一)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二)采取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全面规范;

(三)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根据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结构特点,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和考核等级。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统筹地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自查情况和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监控情况。

(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基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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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00]71号 浙价费[2000]10号 浙财综[2000]18号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非营利性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 特需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前提下,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供自愿选择的卫生服务。

第四条 特需服务项目由省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群众对卫生服务需求及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分期分批公布。

各级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公布的特需服务项目,对同级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特需服务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特需服务。特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