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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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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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运营管理
作者:陈亚军
来源:《科技风》2016年第12期
摘 要:随着城市的建设与发展,燃气已经在很多城市中得到了应用。在燃气应用中,安全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问题。在本文中,将就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运营管理进行一定的研究。
关键词: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运营管理
近年来,燃气在我国城市应用的比例越来越大,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燃气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做好安全方面的防护,则很可能因爆炸事故对人们的生活以及安全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
2014年1月,陕西省铜川市一个小区中,因天然气泄露遇明火爆炸,使该居民楼三层楼板被炸穿,导致人员出现伤亡。2015年10月,辽宁丹东一小区同样出现了天然气泄露爆炸事故,导致2人死亡。这部分情况的存在,都需要我们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燃气的安全应用。
一、加强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方面,要做好以下方面的控制:
第一,燃气工程的建设与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作为
中国城市燃气安全隐患
中国城市燃气安全隐患
造成燃气爆炸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城市的燃气管道老化,造成燃气泄露,遇到明火后发生爆炸事故。
3月12日3时17分,位于长春市迎宾路与西三环交会处4间平房发生燃气爆炸,共造成8人死亡,9间房屋不同程度损毁。
4月11日8时27分许,朝阳区和平街12区3号楼发生燃气爆燃事故,导致该楼东侧5单元整体坍塌,6单元大部分坍塌,造成6死1伤。
4月12日晚上7点多,朝阳区八里庄东里31号楼3单元一住户家中发现燃气泄漏,有爆炸危险,消防队员赶到现场紧急疏散全楼60余户。随后燃气集团抢修人员赶到现场,关闭阀门,待燃气散尽,现场恢复正常。
这一连串的数字暴露出我国燃气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中国已经进入城市燃气安全事故高发期。” 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刘毅军说,我国多个城市都发生了燃气安全事故,这些并不是个案,而是具有普遍性,值得我们警示。 4月11日,北京市召开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宣布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燃气安全大检查,并拟于今年在居民
楼推广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据北京市消防部门统计,本市前3个月共发生由燃气泄漏引发的火灾达37起。 钱新明是北京理工大学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爆炸
燃气行业及工业动火管理规定
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文件
胜油安环发[2008]4号
关于印发胜利油田《燃气行业工业用火安全管
理规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管理局、分公司各单位:
现将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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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
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
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 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 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
(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
安全管理规定
贵州徐矿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花秋二矿安全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人员责任,强化职能发挥,理顺安全生产秩序,做到有章可循,奖罚分明,切实提高企业管理的执行力,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特制订《花秋二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下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 花秋二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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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徐矿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安全质量奖惩及行政责任追究办法…………………1 第三章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及责任追究办法………………14 第四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制度………………16 第五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运行许可证制度…………………19 第六章 人井检身制度和签名制度……………………………22 第七章 安全技术培训制度及证件管理制度…………………24 第八章永久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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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徐矿花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花秋二矿安全质量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图文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房屋拆除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作业,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军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除管理和村民自住自用房屋的拆除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屋拆除作业管理有关规定及信息汇总;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拆除作业的综合管理和备案;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企业的资质初审;参与房屋拆除作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对各区(开发区)、县(市)拆除作业监督管理人员及企业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房屋拆除作业现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房屋拆除作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
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
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
****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府办发[20xx]26号)的要求,我公司决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为主线,为预防燃气事故的
发生为目标,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高各部门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建立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为公司安全运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二、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从20xx年3月19日至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3月19日至4月30日为宣传、动员和部署阶段;第二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为自检、自查和整改阶段;第三阶段:5月10日至5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三、任务措施(一)动员部署
各部门自3月19日起,在进行宣传部署的基础上,使每位员工充分认识燃气安全的重要性,重点学习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同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组织自检自查,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工作任务,与各部门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二)自检
餐饮业使用燃气消防管理规定
成都市餐饮业使用燃气消防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 (1996年12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餐饮业使用燃气的消防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供给餐饮业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使用燃气的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餐饮业使用燃气的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用等部门应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 餐饮业使用燃气的消防工作由其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单位)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为防火负责人。
经营单位应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使用、管理,适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操作人员未经消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第六条 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实行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市或区(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管理权限审查,对经营场所符合本规定、无火险
建设部令第51号《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向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系指以自有设施向用户专门供气、供热的企业,包括气源厂、热源厂、燃气厂和供热输配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系指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气和供热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燃气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3 术语
3.1.1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3.1.2 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营运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部室的管理制
度和规定。
4.1燃气生产设施的建设
4.1.1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2公司建设燃气生产设施,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骏工验收六个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1.3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1.4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
个人建房除外。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
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
准后方可执行;
(四)不宜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