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若干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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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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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

为正确处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企业法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具备了解散事由: (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2)被撤销或被关闭的; (3)自动歇业或视同歇业的;

(4)企业法人或其投资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5)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6)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7)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

第二条 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但其只能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企业法人自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第三条 清算中的企业法人违反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行为相对人明知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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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

为正确处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企业法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具备了解散事由: (1)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2)被撤销或被关闭的; (3)自动歇业或视同歇业的;

(4)企业法人或其投资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5)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 (6)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7)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

第二条 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但其只能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企业法人自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第三条 清算中的企业法人违反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行为相对人明知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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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

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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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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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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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6

号)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

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

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

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

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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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正确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因垄断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案件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结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第三条 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受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的抗辩或者反诉确有证据支持或者认为案件的裁决需要以反垄断法为依据,但其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 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

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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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0日

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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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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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5〕4号 【发布日期】2015-01-29 【生效日期】2015-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若干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5〕4号,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

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9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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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提升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经验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