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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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工程的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2000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2000.11.10 根据2002.3.12省政府令第143号、2004.8.10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计划、规划、工商、物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2000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2000.11.10 根据2002.3.12省政府令第143号、2004.8.10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计划、规划、工商、物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和监督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314号令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4号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3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 2016年4月15日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1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代省长 李学勇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
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1991年11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二)?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1993年10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一次修订,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次修订)
(三)?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11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四)?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6年12月6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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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修订)
(五)?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7年8月26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2009)
第10次常务会暨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王晓光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设计应采用北京坐标系统和1956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条 各县(市)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
183号令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