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电信诈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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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典型案例_最新电信诈骗案例
最新电信诈骗典型案例篇1
XXX是临沂市临沭县的学生,今年上大二,前两天,他接到一个来自济南的陌生电话,对方声称自己是公安局人员,通知XXX,他的银行卡号被人透支了六万多元。随后,XXX按对方指示,将大量现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卡。得知被骗后,XXX心情一直低落。23号凌晨,XXX的家属发现他心脏骤停,不幸离世。
8月26日下午,新华社记者来到距离临沭县城不远的临沭镇西朱车村,XXX家就在村子的西北角,是一个比较新的二层小楼。XXX去世后,他的父母因为过度难过住进医院,家里大门紧锁。一位村民告诉记者,在村民的印象中,XXX学习成绩一直很好,也很老实。
(XXX)花钱也不狂花钱,孝顺老的也是很孝顺,反正就是说,俺也不靠近这一块吧,(XXX)从小就教育很好。
——临沂市临沭县西朱车村 村民
对于XXX离世前的遭遇和死因,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此外,8月19号,临沂市罗庄区18岁的准大学生徐玉玉接到了一通诈骗电话,被骗走9900元学费。报警之后,徐玉玉突然心脏骤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期,在临沂市河东区,另有一名女学生被骗走6800元学费。
最新电信诈骗典型案例篇2
XX月XX日,市民王先生报警称,其在2日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称王先生有一张信用
对电信诈骗案件的分析及预防建议
随着电信诈骗宣传、防范力度的加大,人们对电信诈骗防范意识的增强,相关案件有所减少,但也时有发生。笔者亲身经历过一起大额电信诈骗案件,也有幸荣获公安部门三等功,所以想从该案件入手,结合自身临柜实际,浅淡关于防范电信诈骗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案件经过
某日下午4点左右,临近下班,客户应女士神色慌张,急急忙忙地跑到慈溪农商行胜山支行新区分理处1号柜台,要求柜员将我行卡内的16万元全部汇入位于北京的一个账户。笔者见客户慌张汇款又是大额,还时不时的接听电话,便提高了警惕,再三询问资金用途,是否认识对方,提醒其不要给陌生人汇钱,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应女士表示收款人是其姑姑,在北京做生意急需用钱,今天一定要将16万汇到其账号上。笔者见客户坚持要汇款,便建议客户向其姑姑确认一下账号是否正确,乘应女士打电话的间隙,通过查其言,观其色,发觉越来越不对劲,便希望与其姑姑通话确定一下收款方的细节,以确保汇款无误,应女士拒绝了这一要求,再次强烈要求马上进行汇款,如汇不到,就要进行投诉。笔者再次提醒其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并说明一旦钱汇出就追不回来了,应女士好像查觉到了什么,打着电话离开了营业场。半小时后应女士敲开了刚关的营业大门,表示其遇到了电信诈骗,就在二个小时前,她已不幸
网银诈骗案例网银客户被诈骗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一客户不慎遭遇电信诈骗,客户应诈骗分子要求,将网银支付密码告知诈骗分子,由其进行转账操作,导致客户资金损失数万元。由于客户开立网银时网点未按规定要求客户签署确认《U盾领用须知》,客户以银行未告知网银使用风险防范为由,要求银行赔偿其资金损失。
二、案例分析
几年来,银行陆续收到多起电子密码器、U盾客户被电信诈骗的风险事件报告,事件受害人员多为银行中高端客户,诈骗金额通常较大,对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通过监控发现,部分网点在发放电子密码器或U盾时未要求客户签署“电子密码器、U盾领用须知”。一旦客户被骗,及易造成客户与银行的纠纷,甚至有可能将外部风险转嫁给银行。
三、案例启示
高度重视电子密码器及U盾的风险防范。对新申领电子密码器、U盾客户,要审核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并要求客户签署确认《电子密码器、U盾领用须知》方可为其办理,网点经办人员必须逐一告之客户电子密码器及U盾是办理对外支付的工具,不要将电子密码器的口令及U盾登陆密码告之他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当日注册网银或手机银行,申领电子密码器或U盾,同时有大额资金存入或大额存单挂入注册银行卡的现象。如有以上现象,网点人员要当即向客户提示风险,告之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法,提升客户的风
关于“保险诈骗案”的相关问
“保险诈骗案”的相关问题
一、 问题的提出:是牵连犯还是想像竞合犯
基本案情:行为人王某为了诈取保险金与张某合谋,由张某将王某从一汽车公司承包的客车烧掉,事后付给张某一定的酬金。该客车归汽车公司所有,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汽车公司。一日凌晨,张某携带汽油到汽车公司,将王某停放在汽车公司院内的客车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五千余元。当时车站内停有其他车辆十余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距气象站7米。事后,王某将客车被人烧毁的情况通报该汽车公司。保险公司未能及时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支付赔偿款三万余元。
本案中,行为人王某为骗取保险金,以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方法,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骗得保险金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保险金,但他们只实施了放火烧车这一个行为,并未实施诈骗保险金的行为;且行为人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其欲以放火的手段骗取保险金的想法和做法,是对保险合同的误解,事实上他也不可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行为人放火烧毁汽车的行为具有双重性质,触犯了两个罪名,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它只是预备行为,构成预备犯;而行为本身又构成放火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完全符合想像竞合犯的特征。因此,根据想像
关于“保险诈骗案”的相关问
“保险诈骗案”的相关问题
一、 问题的提出:是牵连犯还是想像竞合犯
基本案情:行为人王某为了诈取保险金与张某合谋,由张某将王某从一汽车公司承包的客车烧掉,事后付给张某一定的酬金。该客车归汽车公司所有,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汽车公司。一日凌晨,张某携带汽油到汽车公司,将王某停放在汽车公司院内的客车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五千余元。当时车站内停有其他车辆十余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距气象站7米。事后,王某将客车被人烧毁的情况通报该汽车公司。保险公司未能及时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支付赔偿款三万余元。
本案中,行为人王某为骗取保险金,以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方法,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骗得保险金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保险金,但他们只实施了放火烧车这一个行为,并未实施诈骗保险金的行为;且行为人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其欲以放火的手段骗取保险金的想法和做法,是对保险合同的误解,事实上他也不可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行为人放火烧毁汽车的行为具有双重性质,触犯了两个罪名,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它只是预备行为,构成预备犯;而行为本身又构成放火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完全符合想像竞合犯的特征。因此,根据想像
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
信用卡诈骗的成功案例
辩 护 词
审判长:
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受xxx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指派本律师,作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一案,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定罪量刑的标准应以行为人实际的消费金额作为认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被告人xxx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为690643元,但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该金额为应收违法所得,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直接的消费金额为114939元,犯罪数额直接关系对被告人xxx的量刑。辩护人认为应以被告人直接的消费金额114939元确定刑罚期限。理由如下:
1.根据两高解释第
论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
论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
「摘要」
针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本文论述了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中在立案前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侦查策略和应当建立、完善的侦查机制。 「关键词」信用卡 诈骗案件 侦查
信用卡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的行为进行诈骗的案件,直接对应的犯罪是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犯罪依托信用卡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在犯罪手法、侦查策略上都有别于传统刑事犯罪,本文拟就该类案件的侦查作一探讨。
一、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发案数逐年增多,案值大,案件损失惊人
九十年代之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尚不具有普及条件,当时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的诈骗案件属于少数,仅局限在为数不多的能够使用信用卡的高档消费场所中。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在社会生活中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也不断增多,可以预计,这一增长趋势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还将持续。犯罪分子多为连续实施犯罪,针对的主要是透支额度较高的境外信用卡,所以,案件的数值和造成的损失也相当惊人。广东省公安厅和珠海市公安局20XX年破获的“JK1号”的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中,缴获伪造的假卡1
关于四川雅堂集团特大金融诈骗案联名举报材料(1)
关于四川雅堂集团特大集资诈骗案
报案材料
四川成都天府新区公安分局:
我们是四川成都雅堂集团特大金融诈骗案的部分受害人(报案人信息附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联名向你们报案。
成都雅堂集团现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湖科学城D区A3栋,法定代表人杨定平,2016年9月被四川省有关方面作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引入天府新区。雅堂集团旗下核心板块就是雅堂金融,其前身叫搜搜贷,2012年杨定平接手后几经易名,2016年1月改名为雅堂金融,2016年9月,在成都重新注册为\成都雅堂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其声称是一家深耕产业链为核心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雅堂金融在深圳期间就应其涉嫌自融,长期被业内质疑,并被深圳有关方面列为重点监控平台。
雅堂集团入驻天府新区后,大肆宣传、渲染其政府背景,领导重视,与四川各地政府广泛签约,为其打着发展雅堂小超的幌子,以成都雅堂金融的名义肆意违法自融。其后愈演愈烈,进而发展到从2017年6月开始精心谋划,恶意设局实施特大金融诈骗。从事发后情况看,雅堂设局诈骗主要采
取了以下手段:一是大量注册空壳公司融资圈钱。2017年6月后雅堂集团注册了大量空壳公司,这些公司
Final请求督办黄璋宝、柳朝贵集资诈骗案的申请书
请求督办黄璋宝、柳朝贵集资诈骗案的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黄璋宝、柳朝贵集资诈骗案的受害人! 首先,在提出请求之前,我们针对本案提供一些令人触目惊心的数据: 1. 案件涉及受害死者:4人(企业家郭志楷跳楼身亡、企业家张金国自缢死亡、郑氏母子2人跳海自尽)
2. 诈骗金额:12亿元的血汗钱(福建省内涉及金额最大的诈骗案) 3. 直接受害人:600多个莆田企业家及商人 4. 间接经济损失受害人:上千人企业亲属及员工
5. 涉案企业:200多家【大部分已倒闭或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附件有举例详述)】
6. 立案时间:从2012年9月29日至今已立案22个月仍然未侦破定案【严重超过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审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月的规定(除刑事诉讼法155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严重超期办案。】
7. 信访次数: 2013年先后28次向国家信访局、国家公安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各部委上访请求尽快破案,但仍无音讯。今年,数百个受害人又开始了漫漫上访路。
透过以上数据,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恳请各位
领导关注该案,将本案列为督办案件,保证本案尽快侦办结案。以下是对此项集资诈骗案件的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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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件审查逮捕中的常见问题研究 doc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信用卡诈骗案件审查逮捕中的常见问题研究
作者:沃敏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8期
对特定类别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在审查逮捕时应明确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对于共犯形态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审查逮捕时如发现有遗漏追究部分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情形,应通过立案监督程序建议公安机关对未立案的共犯予以立案追究;审查逮捕信用卡诈骗案件,应特别注意对诈骗数额、银行催收、退款情况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四个情节方面的证据审查。
作为一种快捷、方便的支付及结算工具,信用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伴随信用卡的广泛使用,利用信用卡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同时呈现一种高发的态势,惩治和防范信用卡犯罪已成为刑事司法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通过后,我国刑法中涉及信用卡犯罪的规定共有三个条文,即第177条、第177条之一以及第196条,对应罪名分别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其中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本文就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信用卡诈骗案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结合部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