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济南市劳动模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济南市劳动模范”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济南市劳动模范”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济南市劳动模范”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3
【bwwdw.com - 博文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杨鲁豫 2013年7月20日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优化配臵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辖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赋予土地收购储备职能的机构(简称土地收储机构)承担。

市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土地收购

—1—

第五条 下列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储机构收购: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3
【bwwdw.com - 博文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杨鲁豫 2013年7月20日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优化配臵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辖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赋予土地收购储备职能的机构(简称土地收储机构)承担。

市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发改、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土地收购

—1—

第五条 下列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储机构收购: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3
【bwwdw.com - 博文网】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杨鲁豫 2013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

作出突出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3
【bwwdw.com - 博文网】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杨鲁豫 2013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

作出突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3
【bwwdw.com - 博文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

处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从自备井、江河湖泊、矿坑及人防干道

中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3
【bwwdw.com - 博文网】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杨鲁豫 2013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

作出突出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3
【bwwdw.com - 博文网】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7月1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杨鲁豫 2013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

作出突出

济政发〔2011〕2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投融资平台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3
【bwwdw.com - 博文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1?2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南市投融资平台公司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济南市投融资平台公司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我市改革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建立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和“自求平衡、良性循环、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各融资平台公司积极开展融资工作,强有力地保障了城市建设资金需要,为我市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最近,国家调整了地方融资政策,为积极应对融资环境变化,结合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办对我市政府性债务审计报告提出的完善偿债保障机制、整合平台资源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5家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深入的市场化改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

1

认识,精心组织,稳妥推进,确保顺利完成改革任务。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2

济南市投融资平台公司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要求,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建立新型政府投融资体制,促进平台公司规范管理、加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3
【bwwdw.com - 博文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

处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从自备井、江河湖泊、矿坑及人防干道

中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关于评选表彰济南市教书育人先进单位,济南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3
【bwwdw.com - 博文网】

济教行字〔2006〕21号

关于评选表彰济南市教书育人先进单位、济南市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教育系统广大教育工作者坚持以“让更多的人接受更好的教育”为理念,在教育体制、教育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为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定于今年教师节期间,对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3年以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含学前教育)中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1

教师、管理人员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只能参加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不得挤占优秀教师的名额。市优秀教师的候选人必须从教学一线的教师中产生,各县(市)区所推荐的城镇、农村优秀教师人数比例,应与其城镇、农村教师实有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