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8岁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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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婚姻法讲稿
第十章 亲子法(父母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的沿革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沿革 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一)准正
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形式: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准正须有以下要件:
1、须有血统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准正为法律事件,非法律行为,它为结婚的附随效力,其发生无须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以任何人批准为要件,也无需经其他任何程序。
效力:使得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1、含义: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2、特征:
1)须有生父承认自己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单独意思表示。
2)认领人和被认领人的关系,以生理上的父子血缘关系为前提。 3、认领形式
任意认领:即生父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 4、认
28-30婚姻法讲稿
第十章 亲子法(父母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的沿革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沿革 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 (一)准正
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形式: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准正须有以下要件:
1、须有血统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准正为法律事件,非法律行为,它为结婚的附随效力,其发生无须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以任何人批准为要件,也无需经其他任何程序。
效力:使得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1、含义: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2、特征:
1)须有生父承认自己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单独意思表示。
2)认领人和被认领人的关系,以生理上的父子血缘关系为前提。 3、认领形式
任意认领:即生父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 4、认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关于第四条规定内容的理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指明了我国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是一种倡导性规范。
若一方违背?°忠实原则?±,对无过错一方如何救济?
该条具有规范性,又具有导向性,是原则性规定,不是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具体依据。当事人提起婚姻家庭诉讼不能仅以该条为依据,还应当以相关法条为依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诉请离婚,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的特征
1、广泛性 2、身份性 3、伦理性 4、强制性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
定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禁止性
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
第四节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发展 法亲等计算法与我国世代法的换算。
?解放前婚姻家庭立法 ?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1、1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关于第四条规定内容的理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指明了我国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是一种倡导性规范。
若一方违背?°忠实原则?±,对无过错一方如何救济?
该条具有规范性,又具有导向性,是原则性规定,不是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具体依据。当事人提起婚姻家庭诉讼不能仅以该条为依据,还应当以相关法条为依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如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诉请离婚,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的特征
1、广泛性 2、身份性 3、伦理性 4、强制性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
定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的禁止性
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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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发展 法亲等计算法与我国世代法的换算。
?解放前婚姻家庭立法 ?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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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学试题 (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一,选择题(含单选题,多选题) 1.我国婚姻法具有——的特点. A. 普遍性 B.伦理性 C. 强制性 D.社会性
2.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 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C.\夫妻互享配偶权\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
3.下列规定中哪些是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的 () A.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B.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 C.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D.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4.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 A.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B.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C.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D.家庭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5.下列哪些说法表明了婚姻法的强行性规范的特点 ( ) A.其身份行为不能附加条件和期限 B.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不能抛弃和限制 C.父母必须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 D.夫妻间的财产只能进行均等分割 6.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 ).
A.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B.身份法和财产法的关系 C.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D.基本法和非基本法的关系
7.现行婚姻法关于
婚姻法讲义
婚姻法讲义(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颁布两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尤其是1950年婚姻法是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在新中国百废待兴之际,首先颁布《婚姻法》,说明我们党和国家对建立婚姻家庭制度高度重视,这部法律在解放妇女、实现男女平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更加注重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2001 年修正的《婚姻法》更体现了婚姻家庭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成果,为构建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大家所谈论的婚姻法主要是指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颁行的2001年新《婚姻法》,它是在原来旧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
此外,除了这部法律,今天的讨论还将涉及到两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如果说法律是骨架的话,那司法解释就是具体的血肉,要使法律条文能较好地适用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将问题具体化的司法解释是必不可少的哦。这两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是:2001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我们把它们简称为“解释一”和“解释二”。《婚姻法》这部法律和“解释一”都规定得比较原则
2011婚姻法
篇一:【婚姻法】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
【婚姻法】2011年新婚姻法全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于夫妻婚前财产、房产,生育权等问题做了新的规定。全文共21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
《婚姻法》讲稿
婚姻法讲座稿
各位学员:大家好。
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人这一系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就这样历经辛苦、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今天我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家庭关系、婚姻法应用实务三个部分学习一下婚姻法。
第一部分 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狭义婚姻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这部婚姻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
婚姻法司考题
单选题 2016
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同时《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所以蔡永在其父母死亡时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所以,D项正确,AB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6.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
婚姻法论文题目
篇一:毕业论文《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论文题目:
学生姓名:
学 号:指导教师:
专 业:
年 级:学 校: 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龙 海 14035080610001李安琪 法 学 201403 东北师范大学
中国﹒贵州﹒六盘水
2016年5月
目 录
摘 要................................................................3
关键词................................................................3
Abstract..............................................................4
Keywords .............................................................4
前言..................................................................5
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