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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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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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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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红波 2015年2月1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2008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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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红波 2015年2月1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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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

(2008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管理,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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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1992 第1号

【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2-3-8

【施行日期】: 1992-3-8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

1992 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 王先进

一九九二年三月八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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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办法。大概介绍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实施的,共八章,其中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章节。而这个《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提出制定了该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划拨用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是有审批权限的各级政府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单位)无偿供应的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用地是无使用期限的。

第一条是阐述了下办法出台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什么会出台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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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办法。大概介绍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实施的,共八章,其中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章节。而这个《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提出制定了该办法,全文共四十三条。

划拨用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是有审批权限的各级政府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向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使用的单位)无偿供应的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用地是无使用期限的。

第一条是阐述了下办法出台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什么会出台

湖北省土地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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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经1987年8月3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展开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8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

湖北省土地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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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经1987年8月3日湖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第1次修订;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展开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8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

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及税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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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及税费缴纳

作者:

查看(2445)评论(0) 鲜花(4) 鸡蛋(2) 时间:2009-09-02 00:00:00 一、补办土地使用证

二、出让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

2、双方身份证明(身份证、指界及登记委托书) 原件或复印件1份; 3、继承、赠与协议及公证书 原件1份;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复印件1份; 6、其它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 (二)受理审批条件

1、 提交文件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2、 申请登记的当事人是协议和法律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被继承人、赠与人、受赠人。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权利人应当在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直系亲属赠与指配偶、子女、父母之间的赠与;

3、涉及宗地分割的应提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分割协议或说明。

(四)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报批程序(出让合同):

办事流程:申报—国土分局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政府预审—规划用地—缴费—市政府批复

申报材料:1、原土地使用者的申请报告2份(主管部门

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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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 ........................ 1 二、 工业划拨土地价格评估 ............................. 3 三、 关于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委托评估、拍卖法规的探讨 ..... 5 四、 划拨土地能否用于抵押贷款.......................... 7 五、 土地出让协议重现是开倒车.......................... 7 六、 如何把工业用地转成商业用地 ........................ 9 七、 商业用地,为何难出高溢价? ....................... 10 八、 商业用地都会有什么问题?......................... 12 九、 土地补偿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13 十、 土地补偿费分配代理词 ............................ 14 十一、 划拨土地的价格评估 ............................. 17

一、 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

来源: 作者:佚名 日期:1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