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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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64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64号 【发布日期】2009-11-03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成都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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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1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5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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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 (适用对象)
(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 (资金渠道)
(一)城镇职工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0—2020)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10-03-23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
文 号:成办发〔2010〕14号 签发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2010-03-10 生效时间: 2010-03-10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0—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日
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2010-2020)
为把成都建设成为“西部第一、全国领先”的现代农业示范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上新台阶的意见》(川委发〔2010〕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9〕2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成都农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按照城乡统筹、“四位一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事指南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报建费核缴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报建费核缴 2、办理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报建费核缴窗口(八宝街111号2楼)
4、承诺时限:
(1)无减免情形的项目,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当场完成审核;
(2)申请减免的项目,在建设项目符合报建费减免规定及资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审核;
(3)申请减免需核实有关情况的项目,经核实符合规定及资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审核。
5、收费标准及依据:
(1)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4.50元收取。(含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文物勘探发掘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2)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次性收费的批复》(川府函[2001]367号)、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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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发[2008]12号)执行。
6、联系电话:86278714 7、投诉电话:86638846 二、法定依据
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
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5]3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暂
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5〕34号)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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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租用企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政府依法租用企业作为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或购买的已建成、在建或者拟建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
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概要
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盐政安字?2009?11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实施方案》、《盐城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盐城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8号)和省政府、省安委会的部署要求,特制定《盐城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盐城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盐城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现将三个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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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取得成效,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政府副市长 谷家栋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部署和“三个集中”的要求,健全完善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积极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不断提高成都市城镇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中心城区2007年城镇化率达到100%;第二圈层2010年城镇化率达到50%,农村居民进入集中居住区的比例达到25%;第三圈层2010年城镇化率达到45%,农村居民进入集中居住区的比例达到20%。 二、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一)放开成都市农民到城镇入户的户口政策。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 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 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城镇